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振国,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X镇新安寺社区居委会
负责人张某某,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威,长沙市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X镇新安寺社区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艾文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庞梅霞、严丽君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因承包被告长沙市开福区X镇新安寺社区居民委员会霞凝砖厂被拆迁所引发的拆迁补偿问题,由被告长沙市开福区X镇新安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一次性补偿原告李某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x元整。此款在2009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整,2009年11月30日前再支付人民币x元整,逾期支付按银行贷款利率双倍付息;
二、上述款项支付到位后即视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X镇新安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砖厂承包结算、砖厂拆迁补偿问题均已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被告长沙市开福区X镇新安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免除原告李某某按《砖厂承包合同书》第六条约定的协助李某强还款的责任;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因适用调解程序减半收取6029元,原告李某平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签收本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艾文博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人民陪审员严丽君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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