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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新安寺社区居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振国,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X镇新安寺社区居委会

负责人张某某,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威,长沙市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X镇新安寺社区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艾文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庞梅霞、严丽君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因承包被告长沙市开福区X镇新安寺社区居民委员会霞凝砖厂被拆迁所引发的拆迁补偿问题,由被告长沙市开福区X镇新安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一次性补偿原告李某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x元整。此款在2009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整,2009年11月30日前再支付人民币x元整,逾期支付按银行贷款利率双倍付息;

二、上述款项支付到位后即视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X镇新安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砖厂承包结算、砖厂拆迁补偿问题均已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被告长沙市开福区X镇新安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免除原告李某某按《砖厂承包合同书》第六条约定的协助李某强还款的责任;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因适用调解程序减半收取6029元,原告李某平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签收本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艾文博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人民陪审员严丽君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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