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黄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本案于2008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肖某谷”(具体身份不详,在逃)、曹亚汉(在逃)将长沙市康达医院耳鼻喉科医生袁某某骗至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金叶大酒店709房,以购买名贵药材“熊蛋素”从中赚得差价为由,骗得袁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1枚价值人民币586元的白金戒指、1根价值人民币1324元的黄某手链和1台价值人民币261元的“康佳S800”型手机。得手后,被告人黄某乙分得赃款2300元,其余赃款和赃物由“肖某谷”和曹亚汉分得。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已退赔被害人袁某某损失款817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和辨认被告人黄某乙的辨认笔录,雨价认鉴字(2008)第X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黄某乙退赃款的证明材料,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和身份、现实表现情况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自愿认罪,且能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08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天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被告人 诈骗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