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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1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1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某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某某,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5年底2006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古吕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古吕镇职工邓程光从古吕镇机关定编到古吕镇财政所及担任该所所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邓程光现金5000元。

二、2006年年底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古吕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古吕镇党委副书记张×现金x元,为张×担任古吕镇人大主席提供帮助。

三、2008年春节期间和200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新蔡某顿岗乡财政所副所长王×现金x元,为王×担任顿岗乡财政所所长提供帮助。

四、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新蔡某财政局干部杨树立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杨××现金x元。

五、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新蔡某涧头乡党委书记朱×现金x元,为新蔡某涧头乡中学分配学校维修项目及拨付20万元维修校舍项目资金提供帮助。

六、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07年4、5月份、2007年中秋节前两次非法收受新蔡某公路局局长王××购物卡各5000元,又分别在2008年2月份、2008年9月份两次非法收受王××现金各5000元,共计x元,为新蔡某公路局返还超限站罚款提供帮助。

七、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新蔡某广电局局长杨超群现金x元,为向新蔡某广电局拨款、申报项目提供帮助。

八、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07年年底、2008年4月份和2008年8、9月份三次非法收受新蔡某畜牧局局长张××现金各5000元,共计x元,为向新蔡某畜牧局拨付良种鹅扩建项目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提供帮助。

九、200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新蔡某建设银行行长李××、新蔡某农村信用联合社主任魏×现金各5000元,共计x元人民币,在清理财政帐户中为两个银行保留财政专户资金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是因协助调查组查处他人有关问题被双规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符自首条件,应当减轻处罚,且已全部退赃。

经审理查明,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新蔡某古吕镇党委书记、新蔡某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在其办公室和家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x元,购物卡x元,共计折合人民币x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缴现金x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5年底2006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古吕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古吕镇职工邓××从古吕镇机关定编到古吕镇财税所并任该所所长提供帮助,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邓××于2006年春节前到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贿人邓××和证人龚××的证言,书证:中共古吕镇党委《关于乡镇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负责人人选的报告》、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新蔡某委组织部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古吕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非法收受古吕镇党委副书记张×送予人民币x元,为张×担任古吕镇人大主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贿人张×和证人马××、戴××证言,书证:中共新蔡某委新文(2007)X号任免通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8年初和200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在其家中和办公室两次非法收受新蔡某顿岗乡财税所副所长王×人民币各x元,计x元,为王海担任顿岗乡财税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贿人王海和证人吴某某证言,书证:中共新蔡某顿岗乡委员会关于推存王×同志为顿岗乡财税所所长的报告、新蔡某财政局关于王×同志任顿岗乡财税所所长的报告、中共新蔡某委组织部关于王×同志任顿岗乡财税所所长的通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新蔡某财政局干部杨××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杨××送予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贿人杨××和证人杨××证言,书证:新蔡某委组织部(2008)X号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学校维修项目分配给新蔡某涧头乡中学,并拨付20万元维修校舍项目资金。涧头乡党委书记朱×为表示感谢,于2008年春节前在张某某办公室送予其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李××、王×证言,书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建筑工程预算书、拨付2007年涧头乡教学楼维修、改建工程款的报告、收款收据、记帐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07年四五月份、2007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两次非法收受新蔡某公路局局长王之佐送予购物卡各5000元,又分别于2008年2月份、2008年9月份在其办公室两次非法收受王之佐送予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x元,为新蔡某公路局返还超限站罚款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涂××、王亚萍××证言,书证:购物卡发票、计帐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0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新蔡某广播电视局局长杨××送予人民币x元,为向新蔡某广播电视局拨款、申报项目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刘××、王××、张××证言,书证:新蔡某广播电视局和新蔡某财政局记帐凭证、拨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2008年4月份和2008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三次非法收受新蔡某畜牧局局长张××送予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x元,为向新蔡某畜牧局拨付良种鹅扩建项目和贷款贴息资金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杨××证言,书证:借条、驻马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鹅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0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新蔡某建设银行行长李××、新蔡某农村信用联合社主任魏×送予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x元,在清理财政资金帐户中为该两金融单位保留财政专户资金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张×、魏×、车××、杨××证言,书证:专用帐户清理工作通知、取款记录、清理后财政资金帐户资金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当出示的下列综合证据,并法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1、书证:中共新蔡某委员会文件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任职通知、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罚没收入统一票据。

2、驻马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张某某在市纪委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

3、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张某某案件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新蔡某古吕镇党委书记、新蔡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为他人晋升职务、项目申批、资金拨付等方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辩解的被告人张某某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与纪检部门已经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行,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又能全部退出赃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张俊芝

审判员赵广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熊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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