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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店镇大陈庄村民委员会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新蔡某陈店镇X村民委员会。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6月10日到新蔡某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2009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某(又名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新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新蔡某陈店镇X村民委员会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崔某、时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单位新蔡某陈店镇X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代表人崔某亮,被告人崔某、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秋,因本村委小学内树木对教学楼危害大,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人崔某主持召开村委干部会议决定,将位于大陈庄村委小学院内教学楼后的13棵树木和村委小学北、东西柏油路南侧的11棵树木,以3600元的价格卖掉,大家一至同意并报告乡林管站。在尚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崔某指使被告人时某某将上述陈店镇X村委集体所有的树木卖给崔××,让崔××将树木伐倒,蓄积10.0058立方米;同年,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崔某同意大陈庄村委小学校长刘××将学校院内教学楼前的4棵桐树伐倒,用于学校做桌椅板凳等办公用品,蓄积量1.1375立方米。以上被伐树木共计28棵,累计蓄积量11.1433立方米。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崔某、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崔某在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伐的林木的照片、任职证明、户藉证明,证人陈××、崔××、刘××、马××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蔡某陈店镇X村民委员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崔某身为村委主要负责人,在本案中起到决策性作用;被告人时某某在本案中负有直接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某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新蔡某陈店镇X村民委员会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人崔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时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海涛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兼)张俊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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