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1992年8月23日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10月18日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4月1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08年11月20日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4日以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本县X路烟草局南居民区楼院内,用携带的自行车后支撑杆,将被害人张某的“邦德”牌电动车后轮锁撬开后盗走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潘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某因盗窃屡次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属有劣迹。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0年9月8日止);

所判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慧勇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俊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