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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挪用资金、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又名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新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2007年12月14日被新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新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8月28日被新蔡某公安局逮捕。现押新蔡某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诈骗、挪用资金一案,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以(2009)驻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新蔡某人民法院(2009)新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回新蔡某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挪用资金部分

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新蔡某人保财产公司代办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张XX、李XX、朱XX交纳的机动车保险费现金人民币x.01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或借贷给他人。

二、诈骗部分

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以不需要考试只要交钱即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骗取蔡XX、常X、王XX、李X、李XX等人现金人民币x元(赃款被挥霍)。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某某辩解:张XX只交5000元保费,其余保险费是自己给他垫付的;没有挪用李XX的保费;朱XX给自己x元钱和蔡XX给其拿钱均是归还以前的借款;他不认识常X、王XX、李X、李XX等人,也没有收他们的办证款。

经审理查明:

(一)挪用资金部分

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担任新蔡某人保财产公司代办员的职务便利,分别挪用张XX、李XX、朱XX交纳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费x元、x元、x.01元,共计人民币x.01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张XX机动车保险费部分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信阳市宏基汽车销售公司豫x自卸汽车车主张XX的保单号x,保期是2007年7月21日至2008年7月20日,这份保险是他经办的。张XX交给他保险费x元,上交公司4480元交强险,余款x元机动车商业保险费,没有上交公司被他花了。

(2)证人证言

①证人张XX证言,2007年7月份,当时他和李XX及介绍人朱XX在曹某某开的车里,李XX亲自把x元保费交给曹某某的,李XX下车后他和朱XX一块与曹某某到保险公司交钱,在公司门口,曹某某不让他们进去,说怕别人看到有客户入保险,让请客。后曹某某从公司出来,交给自己一张商业保险单金额x元、一张强制保险单4480元,金额共计x元。后来多次向曹某某要发票,他只给了一张保险卡。

②证人李XX证明内容与张志强陈述一致。

③证人朱XX证言,张XX买了后八轮车后,他介绍张XX认识了新蔡某保险公司的曹某某经理。曹某某开着豫x车到李洪考沙场,在车上李XX交给曹某某x元后下车,他和张XX坐曹某某开的车到县城办手续。在新蔡某财险公司门口,曹某某说怕请客,没有让他和张XX进去,后曹某某交给张XX两张保单。后来他到保险公司去查,发现只交了4480元的强制险,商业保险x元没有交到公司。他给曹某某多次打电话,曹某:有保单你怕啥。一直没有给收据。

④证人王X证言,保单号x,被保险人是信阳市宏基汽车销售公司货运二公司,机动车豫x,保险单是其制作的,代办员是曹某某。单位为了扩大业务,对单位的车辆要求可以先制作保单后收费。

⑤证人郭X证言,代办员收了客户的保费当日应上交公司财务室,财务室出具收款收据,经办人给客户出具保单。

⑥证人柏XX证言,公司给客户出具的保单上,无法证实保费是否交给经办人,只有客户向公司反映,公司才能知道。已有6个客户先后来公司反映曹某某收客户的保费没有给保单或收据。

(3)书证:①保险公司营业执照、许可证证明人保财险公司新蔡某支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②保险个人合同书及新蔡某支公司证明被告人曹某某系其公司代办员;③人保财险公司新蔡某支公司证明:张XX于2007年7月20日投保的豫x,商业车险x.54元至今没有交到公司;④张XX车辆保险单;⑤被告人户籍证明。

2、关于李贺杰机动车保险费部分

(1)被告人供述;李XX的保险单是他经办的,保单号x,李XX交给他x元保险费,上交公司4480元强制险,商业保险费x元没有上交公司,后来李XX多次找他要保单没有给,他给李XX写了一份7000元的借条,其余6884元也没有给,被自己花了。

(2)证人证言

①证人李XX证言,他在新蔡某人保财险公司入的一种是机动车商业保险,保费x元,一种是机动车强制险,保费4480元,都交给曹某某了,曹某给他一份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多次找其要商业保险单和发票不给,后他到保险公司查,公司说只办理了机动车强制险,商业保险费x元没有交公司。2007年1月27日在朋友家碰见曹某某,让曹某钱,曹某钱花了,并说让其损失一半6884元,另一半7000元,曹某出个借条。

②证人朱XX证言,李XX的车入保险这笔业务x元是他介绍给曹某某的,开始交多少钱他不知道,后1700元钱给曹某某时他在场,保险公司的老吴也在场。当时曹某某表示李XX这笔钱交清了。

③证人吴X证言,2007年8月份,李XX来公司找曹某某。在公司门口,李XX与曹某某算帐说交保费的事,当时朱XX也在场,他们喊他到跟前作个证,曹某某当时说李XX的商业保费是x多元,还差1700元没有交够。曹某某让李XX再交1700元就交够了,李XX拿1700元,经他手交了给曹某某。

④证人张XX证言,2007年5月份一天,她丈夫李XX给她打电话说给曹某某拿x元钱,后曹某某开车到她家中拿走的。

(3)书证:①人保财险公司新蔡某支公司证明:被保险人李XX,保期:2007年3月15日至2008年3月14日,保险费x.52元系曹某某经办,至今没有向公司交纳保险费;②保险单。

3、关于朱XX机动车商业保险费部分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在驻马店买车时朱XX给他x元,是还朱XX以前的借款。朱XX的豫x自卸货车投保是其经办的,保单号x,但保费x元(强制险4480元,商业险x元)没有交给自己。

(2)证人证言

①证人朱XX证言,他的车在新蔡某人保财险公司入的机动车保险,保期是2007年5月15日至2008年5月14日,经办人是曹某某,一份保险强制险4480元,一份商业险x.01元。入保险时是曹某某先替其垫的钱,到2007年7月份,曹某某和代XX到驻马店买车,因钱不够,他给曹某某x元,算是豫x货车的保险费,当时给钱时向曹某明是交保险费。在场人有代XX和驻马店市迅达运输公司的位XX。

②证人代XX(又名代X)证言,2007年7月底,她和曹某某合伙买车,朱XX介绍在驻马店买车,在一个银行汇钱时,当时钱不够,朱XX给曹某某x元钱,说是其X号货车的保险费,曹某某当时说好。

③证人位XX证言,2007年7月份,新蔡某保险公司的曹某某和代X,通过朱XX,经其公司垫资15万元在驻马店华骏车辆厂买一辆自卸货车,在驻马店城市信用社汇款买车时,曹某某说钱不够,朱XX给曹某某x元,说是豫x车的保险费,曹某某当时也同意是保险费。

(3)书证:①人保财险公司新蔡某支公司证明:被保险人驻马店迅达有限公司(朱XX),保期:2007年5月15日至2008年5月14日,保险费x.01元系曹某某经办,至今没有向公司交纳保险费;②保险单。

二、诈骗部分

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以不需要考试只要交钱即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骗取常X、王XX、李X、李XX等人人民币x元,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X办证费3000元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2006年5月份,在刘XX的门市部,刘XX说给其朋友常X的一个叫汪XX的亲戚办机动车驾驶证,后刘XX给其3000元,他接过钱后给刘XX说:不用考试,45天把他要的驾驶证给办下来。没有给其办证,钱用于给他母亲看病花了。

(2)被害人常X陈述,其朋友汪XX想办一个驾驶证,刘X说曹某某认识人能办驾驶证,曹某某说不用考试。后他把汪XX给的3000元钱在刘XX的门市部经刘XX手交给曹某某的。二年了证没有办下来,钱也不退。汪XX给其要钱,自己先把3000元钱退给汪XX了。

(3)证人刘XX证言,曹某某给他说,其能给别人办汽车驾驶证,不用考试,两个月之内就能办下来。他朋友常X给汪XX想办驾驶C证,2006年5月份通过他交给曹某某3000元钱,后找曹某驾驶证,曹某没有办下来,也不退钱。2006年10月份,曹某某说其买房子,他借给曹x元,2007年4月份,向他要回3000元,曹某欠x元,多次找他要钱不给,2007年10月3日,让曹某某给他写了一个欠条。

(4)书证:①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证明:其车管所民警及协管员均无人叫李X;②曹某某给刘XX打的欠条。

2、李XX、李X办证费7000元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自己没有收过李X、李XX办驾驶证费用,与他们没有在“木林园”饭店吃过饭。其在交警队车管所设在新汽车站的摩托车驾驶证考场上拿过两张领证通知单,上面的字是其填写的,因为李X和李XX没有驾驶证,让给他两弄两份通知单,应付交警。

(2)被害人李XX陈述,他通过代X认识曹某某的,曹某某说不通过考试,可以给办驾驶证,他其想办个C证,曹某3500元,说3个月内能把证办下来,2007年3月上旬在“木林园”饭店,请曹某某吃饭,他和本村委的李X每人给他3500元,当时代X和高X在场。2007年6月份,曹某某交给他一份领证通知单,让他到新蔡某交警队车管所领驾驶证,车管所的说是假的。后其多次找曹某某,曹某着不见,不给钱。

(3)被害人李X陈述内容与李庆华陈述一致。

(4)证人代X(代XX)证言,在一次吃饭时曹某某说其认识的人多,不用考试就可以办驾驶证。2007年3月份在“木林园”李X和李XX请曹某某吃饭,二人每人给曹某某拿3500元,曹某某收钱后说三个月内就把证办下来。后来听李X和李XX说,曹某某给他们两个领证通知单,结果车管所的人说是假的。他们找曹某某,每次都让等等。至今没有退钱。

(5)证人袁XX证言,2007年3月份,其和代X、李XX、李X在“木林园”吃饭,李X和李XX请曹某某办驾驶证,曹某某说不用考试就能办。饭后李X和李XX每人给曹某某3500元,曹某三个月内就能把证办下来。

(6)书证:①新蔡某交警对车管所证明:栎城乡李X、李XX在其所未办理驾驶证,其领证通知单不是该所出具;②领证通知单两份。

3、王XX四人办证费x元

(1)被害人王XX陈述,2007年4月份,在他表弟朱XX家吃饭时,他把两个儿子王X、王XX、女婿王XX、外甥徐XX四人的办驾驶B证费x元交给朱XX,朱数了以后当场交给曹某某,曹某时保证说45天绝对把证办下来交给他,至今没办证,也没有退钱。

(2)证人王XX证言,岳父王XX通过朱树新交给曹某某4个人的办驾驶证的钱x元,每人3500元,至今没有办证,也没有退钱。他岳父把钱给朱XX,朱把钱点数后交给曹某某的,曹某某保证3个月把证办下来。

(3)证人朱XX证言;2007年4月份一天,在他家中吃饭时,曹某某说不用考试,每人交3500元,45天就能把证办下来。王XX把4个人的办证钱x元通过他,交给曹某某的。至今没有办证,也没有退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非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非国有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曹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有挪用资金罪、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诈骗蔡x元的事实,因为被害人蔡某山不但和被告人曹某某之间有相互借、欠现金的经济往来,而且蔡XX的陈述也不稳定,本着存疑让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公诉机关的该部分指控事实不予支持。被告人曹某某辩解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总和刑期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10年11月27日止。罚金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曹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违法所得x.01元分别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芝

审判员赵广

审判员周伟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熊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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