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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机关抓获,8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李某某,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字(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请示本案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阜刑他字第X号《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移送条件,决定由我院依法审判。2009年3月10日,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甲与其父姚某云、母亲牛某芳去范集乡牛某庄行政村X村外婆家走亲戚。午饭中,姚某甲与姚某云因琐事发生争吵。姚某云对姚某甲殴打,姚某甲跑到室外,姚某云持砖块对姚某甲头部等处击打,致其头部留血,姚某云又用铁铣把击打姚某甲时被人拉开,姚某甲遂从其外婆屋内拿一把剪刀,姚某云再次用铁铣击打姚某甲时,姚某甲用剪刀刺进姚某云胸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姚某云因锐器致心脏破裂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提交和宣读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鉴定等证据。

被告人姚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但认为其构不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姚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对罪名的指控不当,其理由是被告人姚某甲与被害人姚某云是父子关系,没有任何的积怨和仇某,因此没有杀害其父姚某云的故意,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本案系父子因言语不和及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所引发,且被告人姚某甲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被害人姚某云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防卫过当。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姚某甲依法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姚某云系被告人姚某甲的父亲,因犯涉嫌拐卖妇女,于1993年7月13日被收容审查,1996年4月23日被安徽省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8年7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甲与其父即被害人姚某云、其母牛某芳去范集乡牛某庄行政村X村其外婆家走亲戚。午饭中,姚某甲与姚某云因琐事发生争吵。姚某云对姚某甲殴打,姚某甲跑到室外,姚某云持砖块对姚某甲头部等处击打,致其头部留血,姚某云又用铁铣把击打姚某甲时被人拉开,姚某甲遂从外婆屋内拿一把剪刀,姚某云再次用殴打姚某甲时,姚某甲用剪刀刺中姚某云胸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姚某云因锐器致心脏破裂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物证照片、书证。

1、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死者的受伤部位。

2、姚某甲、姚某云户籍证明,证明二人是父子关系。

3、抓捕经过,证明姚某甲于2008年7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机关抓获。

4、书证安徽省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阜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姚某乙的证言证实,姚某云是大哥姚某才的儿子,他是在2008年7月15日死的。我在给姚某云擦拭身体时,发现他左侧肚子上有个窟窿。

2、证人牛某芳(姚某甲的母亲)的证言证实,姚某甲的爸(姚某云)与姚某甲在吃饭时,谈到姚某甲结婚和结婚后的住房的事,两个人吵了起来。姚某甲的爸就动手打姚某甲,卡着姚某甲的脖子,后被人拉开;姚某甲跑到院子里去,姚某甲的爸跟疯了一样自己碰头,后拾起一块砖头砸住姚某甲的头,姚某甲没有动,姚某甲的爸又拾块砖头砸姚某甲,这次可能是砸在姚某甲的胳膊上;姚某甲的爸又拿一个铁锨(没有铁锨头)打姚某甲,姚某甲跑到东屋出来,姚某甲的爸夯姚某甲,我看到姚某甲手里拿个剪刀,捅住他爸的肚子了,他(姚某云)就撵姚某甲,姚某甲吓跑了。

3、证人姚某贵(乡村医生)的证言证实,十多天前,姚某云的家人说姚某云在后门口村病得很重,我到那检查时,其心脏已停止跳动,瞳孔散大。我就说人已经死了,没有进行全身检查。

姚某云在监狱里得了肝炎,现在是肝硬化,消化道出血。他从监狱出来后在我处看过病,脸色发紫,(肝硬化)已经到了晚期。

4、证人牛某普(姚某云岳父)的证言证实,那天快中午时,我的二女儿牛某芳、女婿姚某云、外孙姚某甲、三女儿牛某英及三女婿带着酒菜一块到我三儿子牛某玉家,来看望我和我老婆。我平时就不喜欢这两个女婿,见他们来我也不是很高兴。吃午饭时,我说我不管喝酒,就从牛某玉家走到二儿子牛某道家休息去了。后来我老婆讲姚某云“栽”坏了,我过去看看,见姚某云脸上有血,在地上躺着。

5、证人姚某才(姚某云父亲)的证言证实,今年7月X号那天中午1点左右,有人告诉我说姚某云在后门口村病重,我就和邻居姚某帮、妻子、三弟姚某付、医生姚某贵,乘三轮车去了姚某甲的姥爷家。到那后见人已经死了,我就让人把尸体拉回来了。后来了解到是姚某云和姚某甲因家务琐事打架了。

6、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听说姚某云是被他儿子姚某甲用剪刀捅伤后死的。

(三)被告人姚某甲供述,今年7月15日那天,我和父母、三姨和三姨夫去我姥姥家看望我姥姥,中午吃饭的时候,因我劝我父亲姚某云少喝一点白酒,我父亲姚某云就动手打我,我没有动手。他和我三姨夫喝过一斤白酒后,不知又喝多少啤酒,才开始吃饭。我气得也没有吃饭,他们吃过饭后,我进到屋里,我父亲就指责我给对象的相家钱(一种彩礼)拿多了,我当时讲,钱是我借的,又没让你拿。他听到后比较生气,认为我三姨夫在场,我没有给他面子,就动手打我,我就跑到院子里去。我父亲被我母亲关到西间屋子里,他又把门砸烂出来打我。我父亲撵到院子里,拾一块砖头砸到我的头部,当时就流血了,我没有动,他又拾一块砖头砸到我的胳膊上,我就我跑到俺姥东间房桌子上拿一把剪刀吓唬他,俺父亲看我拿一个剪子出来,他又去拿一个铁锨,被别人夺了下来,我没看清是谁夺下来的,俺父亲又到我跟前打我,我就用剪刀扎在俺父亲肚子上了。我父亲当时就捂着肚子撵我,撵到过道门口就倒下了。

我没想到把我父亲捅死来,那天我父亲打我时下手真重,往死里打我。

(四)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姚某云的死亡原因系锐器致心脏破裂死亡。

(五)、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及埋尸现场。

2、对姚某甲人身检查笔录,证明姚某甲头部、手臂有伤痕。

以上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属实,确实充分,互相吻合印证,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在制止其父亲即被害人姚某云对自己的人身伤害时,用剪刀刺中姚某云致其心脏破裂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杀人的故意。本案中,被害人姚某云与被告人姚某甲系父子关系,案发原因是其父子仅为家务琐事而发生口角,又是被害人姚某云先动手打了被告人姚某甲且在被人阻拦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姚某甲持剪刀企图胁迫姚某云放弃侵害行为,当姚某云继续殴打姚某甲时,姚某甲向其“肚子”上捅了一下就逃跑了,说明被告人姚某甲没有对打击部位进行选择;再者,从其对作案工具的选择和打击的次数仅为一次这些情节来看,被告人姚某甲没有杀害姚某云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要置被告人于死地的言语表现。因此,被告人姚某甲的行为构不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姚某甲在姚某云对其实施故意伤害时,用剪刀刺向姚某云,其主观上虽然是为了制止姚某云的不法侵害,但对其行为的结果持放任态度,造成姚某云死亡的后果,显属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彭涛

审判员张劲辉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郭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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