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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陈某某、田某乙、田某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0月15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6日被叶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2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0月15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6日被叶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乙,男,1955年年2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0月15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6日被叶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丙,男,1979年11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0月15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6日被叶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陈某某、田某乙、田某丙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甲、陈某某、田某乙、田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8日凌晨4时许,许平南高速公路叶县X镇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多辆车辆相撞,部分车上拉载的棉花包、零件工具等被盗。后查明,被告人田某甲于2010年10月8日凌晨在事故现场盗取棉花2包,经价格鉴定价值2380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10月8日凌晨在事故现场盗取棉花1包,经价格鉴定价值1190元;被告人田某乙于2010年10月8日凌晨在事故现场盗取蓄电池2块、复合肥2袋等物品,经价格鉴定价值1132元;被告人田某丙于2010年10月8日凌晨在事故现场盗取棉花1包、大车轮胎1个,经价格鉴定价值21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陈某某、田某乙、田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屈某某的陈某、证人田某丁、吕某某证言,抓获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陈某某、田某乙、田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则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则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

三、被告人田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则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

四、被告人田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则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胡溶溶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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