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保某某,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丛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杨某甲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保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丛某、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系就杨某甲申请的x.X号、名称为“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所提出的复审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路(参见第359页的题图9-17):该电路包括20V的直流电压源、具有一次绕组和二次绕组匝数比为2:1的变压器(对应于感应装置),其中,一次绕组连接于直流电压源和3Ω的电阻(对应于负载)之间,二次绕组与6Ω的电阻串联后与3Ω的电阻并联。鉴于该电路具有上述电路结构,其在直流电压源被切断时能够由变压器产生流经3Ω电阻的反向电流。权利要求l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为直流脉冲电源,而对比文件l中为直流电源;(2)权利要求l中的负载包括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而对比文件l中负载为电阻。因此,权利要求l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将上述电路应用于具有直流脉冲电源供应和具有特定负载的场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直流脉冲电源可以由直流电源经开关元件控制从而具备呈脉冲的波形,可以看作间歇性中断的直流电源,直流脉冲电源电能中断时和通常的直流电源电能中断时并无实质区别:而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也仅仅是几种常见的需要电路装置能够在中断直流电源供应时产生反极性电能的负载,由于对比文件l中的电路结构能够在直流电源中断时产生反极性感应电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中断直流电源供应时需给负载产生反极性电能的情况下,很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结构,这应用的仅仅是对比文件l中电路X路特性,并且这种应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l相对于对比文件l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感应装置为一电感并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电路(参见第369页的图X-X-X(a)):包括电压源和电感L(对应于感应装置),电感L与电阻R串联连接后并联连接于电压源和电容C(对应于负载)之间,这种电路结构在电压源被切断时能够由电感L产生流经电容C的反向电流。由此可知,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6中的电源为直流脉冲电源,而对比文件1中为交流电压源;(2)权利要求6中的负载包括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而对比文件1中负载为电容。因此,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将上述电路应用于具有直流脉冲电源供应和具有特定负载的场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直流脉冲电源可以由交流电源经整流从而具备半周或全周波形,在半周或全周的工作期间,二者并无实质区别;而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也仅仅是几种常见的需要电路装置能够在中断直流电源供应时产生反极性电能的负载,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结构能够在电源中断时产生反极性感应电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中断电源供应时需给负载产生反极性电能的情况下,很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结构,这利用的仅仅是对比文件1中电路X路特性,并且这种应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感应装置为一电感串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以及进一步包括一电阻,并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电路(参见第329页的题图8-11(a)):其包括一电压源,电容与电感并联后串联于电压源与一2Ω电阻(对应于负载)之间,该串联结构与另一2Ω电阻并联,该电路结构也能在电压源被切断时能够产生流经对应于负载的电阻的反向电流。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0中的电源为直流脉冲电源,而对比文件1中为交流电压源;(2)权利要求10中的负载包括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而对比文件1中负载为电阻。因此,权利要求10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将上述电路应用于具有直流脉冲电源供应和具有特定负载的场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直流脉冲电源可以由交流电源经整流从而具备半周或全周波形,在半周或全周的工作期间,二者并无实质区别;而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也仅仅是几种常见的需要电路装置能够在中断直流电源供应时产生反极性电能的负载,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结构能够在电源中断时产生反极性感应电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中断电源供应时需给负载产生反极性电能的情况下,很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结构,这利用的仅仅是对比文件1中电路X路特性,并且这种应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

而其它从属权利要求2-5、7-9、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或已公开,或已给出了技术启示,或为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第x号决定: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2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杨某甲不服该决定,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1、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脉冲电源和负载。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题图9-17时,直接动机应当是根据已知题图解出电阻元件的平均功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题图9-17变为本申请图1已经是创造性思维方式,不是显而易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题图9-17变为本申请图1动机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根据一普通的电感,也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之所以能够从题图9-17想到本申请图1,是受了本申请图1的启发。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既未披露区别技术特征又未给出该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本申请取得了电路简单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类似地权利要求2-12也具有创造性。2、在题图9-17上加开关是事后诸葛亮。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第x号决定时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

(1)根据对比文件1的电路构造,可以确定其能够在直流电压源被切断时产生反向电流,该电路特性是由对比文件1的电路结构所直接决定的。根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将对比文件1的电流应用于具有直流脉冲电源供应和具有特定负载的场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直流脉冲电源可以由直流电源经开关元件控制从而具备呈脉冲的波形,可以看作间歇性中断的直流电源,直流脉冲电源电能中断时和通常的直流电源电能中断时并无实质区别;而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负载也仅仅是几种常见的在直流电源供应中断时需要反向电流的负载,因此,这应用的仅仅是对比文件1中电路X路特性,并且这种应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2)根据第(1)点的判断可知,被诉决定是严格遵循判断创造性通常所采用的三个步骤进行的,并未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10月11日,杨某甲申请了名称为“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的发明专利申请(即本申请)、申请号为x.8。

2008年1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杨某甲于2005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9页,以及2001年10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电路原理(上册)》江缉光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X年5月第1版,1996年5月第1次印刷,第329、358-359、369页。

对比文件1第359页题图9-17上文字载明“9-17求题图9-17所示电路中电阻原件的平均功率”。

杨某甲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9年3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说明书第1页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文本中,权利要求书载明:

“1.一种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直流脉冲电源,及一感应装置,所述感应装置包括一线圈,线圈连接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该感应装置在脉冲电能中断时能产生反极性感应电能供放电至所述负载,其中所述负载包括: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感应装置的线圈为变压器的二次绕组,变压器的一次绕组为串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而变压器的二次绕组为并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

3.如权利要求2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电阻,串联于二次绕组。

4.如权利要求1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感应装置的线圈为变压器的二次绕组,变压器的一次绕组为并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而变压器的二次绕组为串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

5.如权利要求4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电阻,串联于一次绕组。

6.如权利要求1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感应装置为一电感并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

7.如权利要求6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电阻,其串联于电感。

8.如权利要求6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电容,其并联于电感。

9.如权利要求8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电阻,其串联于并联的电感与电容。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感应装置为一电感串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以及进一步包括一电阻,并联于直流脉冲电源与负载之间。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电容,并联于所述电感。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阻隔二极管,连接于直流脉冲电源与感应装置之间,以防止感应装置的电流逆流至直流脉冲电源。”

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载明“由于传统提供随直流脉冲电源中断而产生后续反极性电能的电路装置,通常是将电源作周期极性交换,其电路复杂、成本甚高”;“发明内容”部分第一段载明“本发明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为揭示一种当送入脉冲直流电源时,通过变压装置或通过与负载并联或串联的电感装置或通过与负载并联或串联的LC并联电路装置,以在输入直流脉冲电能中断时,产生瞬间反极性电能输往负载,以降低成本、提升可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复审审查,于2009年7月23日向杨某甲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杨某甲于2009年9月7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权利要求1-12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第x号决定。

在本院庭审过程中,原告杨某甲和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x号决定发表如下意见:

原告对第x号决定第5页第4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直流脉冲电源可以由直流电源经开关元件控制从而具备呈脉冲的波形,可以看作间歇性中断的直流电源,直流脉冲电源电能中断时和通常的直流电源电能中断时并无实质区别;而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也仅仅是几种常见的需要电路装置能够在中断直流电源供应时产生反极性电能的负载”有异议。首先,虽然直流脉冲电源的确可以由直流电源经开关元件控制从而具备呈脉冲的波形,但对比文件1的图9-17中为无开关直流电源,且对比文件1仅要求求解所示电路中电阻元件的平均功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看见对比文件1图9-17时没有动机为该直流电源加上一开关。同理,将对比文件1中图9-17的电阻替换为电解电池等负载同样是没有技术启示的。最后,原告认可如果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其它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创造性。

对此,被告认为:我方关于创造性判断是严格按照三步法进行的。从总体上看,对比文件1的图9-17采用了线圈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一看即知其该电路具有产生反极性感应电能的作用,该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而直流脉冲电源和具体的工作负载对本申请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没有起到任某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具体而言,关于电源,本申请的发明点不在于使用了什么样的电源,从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可知,传统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即用了直流脉冲电源,且图9-17的理论电路图如果实际使用,则必然会增加一个开关,即加开关是公知技术手段。而将直流电源加开关元件控制变成直流脉冲电源也是公知技术手段,因此采用直流脉冲电源是公知技术手段,原告“现有技术中不存在技术启示”的观点并不成立。对于负载,本申请权利要求要求保某的是“脉冲电源的反极性感应电能产生电路”,其重点为电路,电路本身所能实现的效果是断电后将其存储的能量释放以对后端负载供电,由于后端的负载具体为什么对电路的效果不起作用,因而负载的改变也不会为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该决定所针对的x.8发明专利申请文本、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

于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申请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如无特别注明本判决中所指“专利法”均为2001年专利法。

二、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具体为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去改变对比文件1电路图中的电源和负载。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第x号决定中认定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及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结构能够在直流电源中断时产生反极性感应电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中断直流电源供应时需给负载产生反极性电能的情况下,很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结构,这应用的仅仅是对比文件1中电路X路特性”原告不持异议,本院也予以确认。其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直流脉冲电源可以由直流电源经开关元件控制从而具备呈脉冲的波形,可以看作间歇性中断的直流电源,直流脉冲电源电能中断时和通常的直流电源电能中断时并无实质区别;而且对比文件1的理论电路图在实际使用中,则必然会增加一个开关,即增加开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使用的常识所在,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改对比文件1的直流电源为直流脉冲电源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后端的负载具体为什么对电路的效果不起作用,且电解加工电极与工作物构成的负载、可充放电二次电池构成的负载或电镀槽也仅仅是几种常见的需要电路装置能够在中断直流电源供应时产生反极性电能的负载,因而使用上述负载在现有技术中具有启示,其使用不会为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原告认可如果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其它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院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12也没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杨某甲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某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人民陪审员汪妍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