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蒋某、沈XX、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0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3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钟某某,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XX,曾用名沈某兵,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欢城KTV员工(KTV执行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X镇射中仁司埭X号,现住(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0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汉族,高中文化,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欢城KTV员工(KTV大堂经理),户籍所在地(略)-X号,现住(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0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沈XX、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辩护人钟某某,被告人沈XX、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蒋某出资通过周某乙(已死亡)在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欢城KTV预订了TX房间,并提供“K粉”。邀集黄某、张帆、黄某丙、张X、阎X、宾某、黎某、周某乙等人在欢城x房吸食“K粉”等毒品。被告人沈XX、李某某作为KTV管理人员明知被告人蒋某及黄某、黄某丙等人在TX房间吸食毒品,仍然同意包厢服务人员为上述吸毒人员提供用于吸毒的器具。

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沈XX、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抓获经过;2、辨认笔录;3、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蒋某的病历、医学鉴定书、周某乙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书、尿样毒品成份检测报告;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人民调解协议书;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欢城KTV出具的证明;9、被告人蒋某、沈XX、李某某的户籍证明;10、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11、证人罗贤、肖某、程建新、祖恒杰、潘秋立、刘锋、陈朝勃、刘力、周某、黄某、张帆、宾某、黄某丙、黎某、张X、阎X、周某丁、何某某、黄某戊、周某己、邹某某等人的证言;12、被告人蒋某、沈XX、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沈XX、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提供毒品、场地及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蒋某、沈XX、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沈XX、李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实际履行,得到死者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系初犯,民事部分已赔偿,得到死者亲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沈XX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管制一年六个月(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彭志刚

审判员宋敏

人民陪审员郭运红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