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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亚经纬文化公司诉牛XX侵犯商业秘密限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环亚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路X号院北方明珠大厦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玉,北京市融正(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安东华,北京市融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XX,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北京环亚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环亚经纬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做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环亚经纬公司是“财富网”(//www.x.net)的实际投资创建人和实际运营兼管理人。“财富商机”网是“财富网”的子版块。2008年1月1日,环亚经纬公司与牛XX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北京环亚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书》(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书》),受聘到环亚经纬公司担任“网络部主任”职务,任职期为一年,从20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其中《劳动合同书》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违约责任等事项均做了具体规定,并特别在“劳动纪律”条款中规定:乙方(牛XX)必须为甲方(环亚经纬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乙方企业以外的任何人员透露本公司的商业项目、操作细节、商业资料等;在“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中规定:乙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与第三方有劳动关系或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兼职等情况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关于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约定”条款中规定:乙方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机密,乙方违反前款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关保密事项及规定详见商业秘密的附件,本合同签订后,保密协议自动生效;在“其它事项”中约定: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对乙方同样具有约束力。在《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书》中,第二条明确了乙方(牛XX)应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甲方(环亚经纬公司)资料、档案、部门拥有的各种文献、音像、图像、数据资料,有关甲方的研究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进展和经费情况、经营情况、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甲方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等。第七条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论是聘用期间或者聘期终止后,不能公开或向其他人泄露甲方的各种商业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八条规定,乙方在受甲方聘用期间,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兼职或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能向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或顾问性服务,无论是否获得报酬。第十一条约定了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一般不应当超过乙方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如果因为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5月11日、5月12日,环亚经纬公司前往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下载网页的过程及内容保全证据。5月11日,环亚经纬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华伟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在公证处电脑上打开了“环球商机网”(//www.x.com)页面,并对该网站各板块内容页面截屏到word文档进行了实时打印。5月12日,李华伟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在北京中信公证处电脑上打开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x.x.cn)页面,查到网站首页网址//www.x.com的备案许可证号为“苏ICP备x号”,单位名称为“牛XX”,单位性质为“个人”,审核通过时间为“X-X-X”,并将该页面截屏到word文档进行了实时打印。

另查明,牛XX于2009年5月31日诉至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环亚经纬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2009年6月19日,环亚经纬公司提出反申请,称公司多次找牛XX续签劳动合同被其拒绝,且其担任公司商机部经理期间,利用工作之便私自设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网站,严重侵犯了公司利益,请求牛XX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2009年8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环亚经纬公司支付牛XX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合计2.9万余元,驳回了牛XX的其他申请请求。同时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因环亚经纬公司未提交牛XX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故其要求牛XX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并以不属该委处理范围为由,驳回了环亚经纬公司的其他请求。

再查明,2008年12月31日牛XX与环亚经纬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牛XX在环亚经纬公司工作到2009年5月20日后离职。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于单纯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的争议,应当确定为劳动合同纠纷。而对于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导致侵犯商业秘密,即劳动者擅自将其获得的商业秘密投入使用或向他人披露而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争议,性质上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环亚经纬公司认为牛XX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侵犯了环亚经纬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致其经济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规定了举证不能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环亚经纬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牛XX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公证费用,须举证证明牛XX已侵犯其相关权益。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牛XX侵犯了环亚经纬公司的合法权益,环亚经纬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环亚经纬公司的诉讼请求。

环亚经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所办的“环球商机网”已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一审法院无视上述事实的存在。2、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成立,包括:公证书、张圣友书证等。但一审法院却没有认定上述证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侵犯商业秘密成立,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针对环亚经纬公司的上诉请求,牛XX口头答辩称:去年上诉人拖欠我的工资,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工资,上诉人称如果我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工资就会起诉我。后来,我通过仲裁途径追讨到了我的工资,上诉人为了报复我就起诉我,称我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我并未侵犯上诉人的商业秘密,我服从一审判决。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陈述以下意见:

1、环亚经纬公司称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系指该公司“财富网”网站中“财富商机”板块中的商业信息和广告,其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五(环亚经纬公司决定在“财富网”下设立“财富商机”板块的会议纪要)、证据八(环亚经纬公司“财富网”下“财富商机”板块现状内容)可以证明。牛XX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财富网”网站中“财富商机”板块中的内容是公开的,没有秘密可言,故上述内容不属于商业秘密。

2、牛XX称环亚经纬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七即(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的第9页显示www.x.com“环球商机网”备案信息中虽然单位名称为“牛XX”,但备案许可证号是江苏的,而其一直在北京,故“环球商机网”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对此,环亚经纬公司认为牛XX可以到江苏申请开办网站。同时,环亚经纬公司认可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环球商机网”备案信息中载明的单位名称“牛XX”即为本案的被上诉人。

上述事实,有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是指因行为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擅自将其获得的商业秘密投入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而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争议。因此,环亚经纬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查明事实可知,环亚经纬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系指其“财富网”网站中“财富商机”板块中的商业信息和广告,而上述信息均为“财富网”网站中的网页内容,该内容属于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故上述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无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故环亚经纬公司主张牛XX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环亚经纬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北京环亚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北京环亚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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