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让瞩,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琨堂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2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小孩王某凝。婚后由于夫妻性格不和,被告吸毒,原告为此规劝被告,经常争吵,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某口头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女儿的抚养权归被告抚养,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2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某凝。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吸毒,原告为此规劝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王某凝被告王某自愿抚养,不要求原告张某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张某2009年9月16日前一次性给予被告王某经济帮助费2000元。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琨堂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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