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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凌源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中共凌源市委办公室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住所地:凌源市X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宏志,凌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凌源市委办公室。住所地:凌源市X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宏志,凌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影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凌源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中共凌源市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办公室)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朝中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明,被上诉人信息中心法定代表人郭某、委托代理人姜宏志,被上诉人市委办公室委托代理人姜宏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电影《没完没了》系紫禁城影业公司与北京华谊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摄制出品的影片。1999年12月31日,紫禁城影业公司及北京华谊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影片部分版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甲方将影片《没完没了》部分版权(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方,版权使用期限为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欧洲15年其他地区X年。2002年1月6日,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部分版权独家授权给紫禁城影业公司行使,授权期限为2002年1月6日至2008年5月31日止。2008年4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接受紫禁城影业公司申请,对信息中心、市委办公室网站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作出(2008)焦顺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紫禁城影业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的过程,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进入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中国万网”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进入“中国万网”页面,查询到cly.x.cn的域名注册的详细信息后,返回百度网页,在搜索栏中输入“中国凌源”,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显示“中国凌源”名称,点击该名称,进入“中国凌源”页面,点击“影视在线”进入“影视在线”页面,使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功能搜索到影片《没完没了》,进入影片播放页面,分别对点播“影片CD1、CD2、CD3”进行点播,点播过程中,随机选取播放点进行播放,该影片均能播放。该页面显示版权所有及主办均为信息中心,该域名的持有者为市委办。紫禁城影业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600元。2010年4月23日,紫禁城影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明向信息中心发出索赔函,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该索赔函信息中心于2010年4月27日收到。2010年5月11日,凌源市公证处出具(2010)凌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信息中心在2010年4月30日前已经断开了“中国凌源”网站“影视在线”栏目内播放的影视节目,为证明所播放的影片是通过链接方式提供网络服务,信息中心在凌源市公证员监督下,对影片来源及链接情况重新演示,并申请了证据保全。该公证书记载了在“中国凌源”网影视在线栏目中播放影片的过程,影视在线栏目使用的是“云网互动影视系统v6.1.5”软件,该软件使用的是p2p链接技术。该链接所默认的链接服务器为“迅雷片库”,同时对整个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接受转让的部分版权中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授权紫禁城影业公司行使影片《没完没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事实依据。《没完没了》系紫禁城影业公司与北京华谊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摄制出品的影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另外两家著作权人未授权的情况下,紫禁城影业公司无权单独行使影片《没完没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2010)凌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中国凌源”网“影视在线”栏目中所播放的影片使用的是“云网互动影视系统v6.1.5”软件,该软件使用的是链接技术,该链接所默认的链接服务器为“迅雷片库”。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凌源”网站中所显示的影片是从互联网上下载或从本地硬盘上传,也不能证明在“中国凌源”网站服务器上存储,故应当认定信息中心主办的“中国凌源”网站中“影视在线”栏目为用户提供的是链接服务。链接是广泛运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一种先进技术,不等同于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传播、和剽窃等侵权违法行为。行为人只有在明知侵犯著作权仍提供链接,其链接行为才构成侵权。本案中,紫禁城影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信息中心明知是侵犯著作权仍提供链接,而“迅雷片库”对所涉及的影片也未设置禁链标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信息中心在接到索赔函后,于2010年4月30日前断开了“中国凌源”网“影视在线”栏目的链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信息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中国凌源”网站使用的是市委办公室持有的cly.x.cn域名,但该网站的主办者是信息中心,该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内容的更新都由信息中心负责,与市委办公室无关,紫禁城影业公司要求市委办公室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紫禁城影业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宣判后,紫禁城影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缺乏法律依据。1、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2010年5月11日当天的涉案网站的状态,不能证明2008年上诉人公证涉案网站的状态是否是链接。本案中,涉案电影的点播和播放都是在被上诉人网站上进行的,网站上没有任何信息表明涉案电影是链接第三方的。如果网页或网站上没有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就不能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提供链接服务,其应对该网页或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2、被上诉人信息中心是涉案网站的运营单位,市委办公室是该网站的所有者,市委办公室是委托信息中心运营该网站,二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1999年12月,上诉人与涉案影片的另外两家出品单位共同将影片的部分版权转让给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由于当时还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合同中没有出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字样,但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本影片已产生或未产生的产品或载体的开发、制作、使用权”,即双方约定了保底条款,如果将来产生其他的著作权利可一并由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所有。多份已生效判决也认定少数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如原审认为上诉人没有权利起诉,也应当是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x元,并在中国电视报和其网站首页作出道歉公告,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信息中心和市委办公室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除《影片部分版权转让合同》中所转让的部分版权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节事实外,原审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1999年12月31日,紫禁城影业公司及北京华谊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影片部分版权转让合同》还约定,甲方同意将下述权利转让乙方:1、国内外的有线、无线、卫星电视播映权、互动电视、网络电视、航空、车船、饭店等版权……5、本影片已产生或未产生的产品或载体的开发、制作、使用权……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地域内直接或通过乙方授权的任何第三方在该地域通过商业和非商业领域经营上述影片。

紫禁城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紫禁城公司享有影片《没完没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紫禁城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录像,进入市委办公室所属的www.cly.x.cn网站后,在搜索栏输入《没完没了》,网页显示《没完没了》宣传图片,鼠标点至“点播影片CD1,网页状态栏显示:x:x(’/x.x=7249&x=x&x=6&x=7’)。

本院认为:电影《没完没了》系紫禁城影业公司与北京华谊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摄制出品的影片,紫禁城公司系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人之一。紫禁城影业公司及北京华谊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将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部分版权转让给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又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授予紫禁城影业公司行使,故紫禁城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08年4月,紫禁城公司就授权期限内的被控侵权行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关于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受让版权中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紫禁城影业公司无权单独行使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根据紫禁城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录像,播放涉案影片时,网页状态栏显示:x(’/x.x=7249&x=x&x=6&x=7’),说明涉案影片的视频内容来源于迅雷网站的服务器,信息中心的行为系链接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信息中心在接到索赔函后,已断开了链接,且紫禁城公司不能证明信息中心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信息中心及市委办公室已停止侵权行为,且该行为未侵犯紫禁城公司的人身权利,对紫禁城公司关于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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