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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甲与长铺子苗族乡拱桥边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杰,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人民政府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X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甲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伍守先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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