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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与原审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提讷格林某尔马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垂斌,湖南云天(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晓静,湖南云天(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啸,湖南全胜(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石锐,湖南全胜(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林某某。

上诉人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润多公司)与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及与原审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以下简称家润多超市朝阳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家润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垂斌、陈晓静,上诉人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啸、石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家润多超市朝阳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事实。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2006年8月31日出具的电审故字[2006]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好奇害死猫》的出品人为北京中视广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10月9日发表版权声明,声明其拥有电影《好奇害死猫》的全部版权并依法可以许可他人使用。2006年10月9日,北京中视广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凯公司签订了版权许可合约书,将电影音像制品《好奇害死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许可中凯公司专有使用,授权期限为五年(自北京中视广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付母带之日起计);在该合同期限内,若发现第三人有非法侵权行为的,中凯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制止,并获得索赔。通过播放原告提交的版号为x-AX-X-X-0/V.x影碟,影碟中包含的相关权利信息包括:片头有“中凯文化”、“中凯文化荣誉出品”,片尾有“北京中视广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品”等信息。

二、关于本案公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2009年1月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广州公证处于2009年1月13日出具了(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载明:公证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于2009年1月3日一同来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X路一门牌显示为“人民中路X”的建筑,进入一招牌内容显示为“家润多”的商店,王守贞在该店购买了“金正x”机一台,共支付人民币268元,商家附送了一张光碟,并开具了发票、电脑小票各一张。发票上的印章内容显示为“湖南家润多超市公司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上的日期显示为“2008年12月31日”,与实际日期不符。公证实物封存后交给中凯公司保存。

原告中凯公司为调查、制止被控侵权行为已支出用于购买涉案商品的费用268元、公证费用400元及工商查询费用40元,共计708元。

在确认公证封存的实物封存状况完整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当庭拆封了由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在上述公证书中封存的物证,分别为《火爆院线82部》光盘一张,发票号码为x、开具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金额为268元、品名为“金正x”、加盖了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物证情况与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该《火爆院线82部》光盘彩色封页中标明“04好奇害死猫”与公证书中记载的复印件一致;在该光盘点击播放文件“04好奇害死猫”的过程中,该影片显示了《好奇害死猫》片名,内容与原告提供的正版光盘一致,但片头片尾不全。两被告对此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从权利人受让取得电影作品《好奇害死猫》在我国大陆地区的音像版权(自北京中视广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付母带之日起5年),其中包括对该影片的VCD、DVD等音像制品的独家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除上述在权利主体、公证书证明力等方面的异议外,两被告还特别提出,其销售的影碟机来自于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原告与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以1.5元/张的价格采购DVD影碟的发票及样碟盘芯、送货单、入库单等(被告证据1-4)证据证明金正DVD所随附的光盘为原告提供,且原告承诺由该影碟引发的著作权诉讼由原告承担,因此两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认为,两被告所提交的全部证据,系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往来。原告当庭不否认这种合作关系的存在,但认为原告向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提供了DVD随机影碟,并不代表本案所涉之光盘是由原告提供,即两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缺少关联性。经审查,根据两被告所提交的DVD样盘,盘芯上明确标注了“金正x中国驰名商标及卡拉OK(150首)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出版及出版号”等信息,与本案所涉及的既无厂家信息,也无出版信息的《火爆院线82部》完全不同,该《火爆院线82部》光盘其中包含的《好奇害死猫》影片片头片尾信息也不完整,明显系盗版。因此两被告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影碟来源于原告,不构成侵权的主张,其反驳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且不具有关联性,相应的该不侵权之辩论意见,不予采信。另外,被告家润多朝阳店系家润多超市公司的分支机构,虽有独立的工商登记,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民事责任,但最终的民事责任仍由其设立机构即本案被告家润多超市公司承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在作为分支机构的家润多朝阳店与作为设立机构的家润多超市公司均参与诉讼情况下,同时考虑到尽管侵权商品销售行为发生在家润多朝阳店的经营场地内,但在作为销售凭据的发票上盖章的却是被告家润多超市公司,被告家润多超市公司才是真正的收款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由被告家润多超市公司承担即可。被告家润多超市公司作为商业行为的收款方,理应对其销售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家润多超市公司向购影碟机的顾客附送盗版光盘,侵犯了原告对电影作品《好奇害死猫》依法享有的发行权,构成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至于其与供货商之间的关系或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由其自行解决,且两被告亦不能举证证明该影碟由金正DVD影碟机的生产厂家提供,故两被告认为应当由金正DVD影碟机的生产厂家来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著作法规定的赔偿制度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或制止侵权人获利为原则。根据本案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应考虑以下因素:该作品已制作成DVD影碟发售,而从目前的客观情况来看,DVD影碟机的主要消费群体是家庭用户,并结合原告与DVD机生产厂家之间实际存在的作品许可关系来看,因此如果两被告采购正版DVD光盘附送给消费者,由消费者进行欣赏,仍属于家庭式放映的范畴,因此本案被告家润多超市公司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原告销售正版影碟的销量受损的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该实际损失,也不能提供两被告实际对外附赠的光盘数目,两被告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附赠的光盘情况,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符合定额赔偿的适用条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除《好奇害死猫》作品本身的因素外,还应当考虑金正DVD影碟机的市场占有率决定了其具有相当的销量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况。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实际发生的(略)费用,故该费用不在赔偿数额中予以确认。综合本案案情,原告索赔数额过高,故对原告的索赔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影视作品《好奇害死猫》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已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元,由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在履行判决书其它给付义务时直接给付原告。

上诉人中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中凯公司委托(略)费用3000元应予认定,上诉人与湖南全胜(略)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略)费用为3000元,由于委托湖南全胜(略)事务所的案件较多,故约定(略)费用在案件审结后一次性支付。一审中由于该案尚未审结,上诉人未支付(略)费用,故无法提供发票。鉴于一审判决中没有支持(略)费用,上诉人已将(略)费用交至(略)事务所,并由(略)事务所开具了发票,现将发票提供,请求法庭支持认定此笔费用。2、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偏低。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损失2000元,扣除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外,被上诉人只需向上诉人支付赔偿额1292元,综合上诉人发行的正版影片的价格、被上诉人的市场份额及影响力等因素,并参照全国该类案件的赔偿额,上诉人认为该赔偿数额明显偏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改判。

上诉人家润多公司口头答辩称:1、中凯公司以诉讼牟利为目的,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市场普及的作品财产权,利用该作品在市场的普及度,打着维权的名义进行牟利。2、如果法院判决坚持中凯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的赔偿标准,中凯公司将能获得1000多万元的赔偿金,那么我国的司法资源就成为中凯公司牟利的工具。

上诉人家润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事实认定错误。1、上诉人并无侵权事实,上诉人从未将涉嫌侵权的光碟以经营为目的对外销售及配送;2、上诉人使用的涉嫌侵权光碟来源于被上诉人中凯公司。3、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其系本案适格的权利主体;4、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存在重大瑕疵和缺失,有明显的虚假成份;5、原审法院判定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中凯公司口头答辩称:2006年10月9日,中凯公司与北京中视广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授权书,北京中视广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授权中凯公司享有《好奇害死猫》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享有合法版权,其是本案适格的权利主体。2009年1月3日,中凯公司发现家润多公司在位于长沙市X路X号的家润多超市朝阳店,为促销金正DVD,而向购买公众赠送了《好奇害死猫》的侵权影碟,该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凯公司的合法权益。鉴于中凯公司不能提供自有损失和对方利润的证据,因此本案中应适用定额赔偿。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家润多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三份新证据:1、中凯公司向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音像制品DVD光碟的增值税发票;2、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对长沙美盛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金正碟机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授权委托书》;3、长沙美盛电器有限公司和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专柜一般协议书》,此三份证据拟证明作为家润多超市金正DVD碟机专柜在销售中所附带的试机碟来源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且每碟片的售价仅为1元或2元。

上诉人中凯公司针对上诉人家润多公司提交的上述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1、家润多公司专柜销售DVD机时配送的试机碟片不是中凯公司向珠海市金正电器公司提供的碟片;2、上述《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授权销售碟片的内容;3、涉案光碟是家润多超市朝阳店金正DVD专柜销售DVD碟机而配送的试机碟片,这一配送行为应由家润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上诉人中凯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即(略)费3000元的发票,拟证明本案中中凯公司为了维权,已经支付了(略)费用3000元。

上诉人家润多公司针对上诉人中凯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该份证据形成于一审庭审前,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该份证据不能清楚地证明该笔代理费具体代理的是哪起案件。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原卷材料及二审庭审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客观真实,依法应予确认。对于上诉人家润多公司提交的三份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该三份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光碟是由中凯公司提供的,因此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中凯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因不能证明是本案实际发生的(略)费用,本院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凯公司依法从权利人北京中视广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了电影音像制品《好奇害死猫》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原审被告家润多超市朝阳店未经上诉人中凯公司许可,为促销金正DVD,向购买顾客配送《好奇害死猫》的侵权影碟,侵犯了上诉人中凯公司对电影作品《好奇害死猫》依法享有的发行权,构成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原审被告家润多超市朝阳店未经上诉人中凯公司许可,发行其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原审被告家润多超市朝阳店系上诉人家润多公司的分支机构,且销售凭据上盖有上诉人家润多公司的公章,实际收款人为家润多公司,故本案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上诉人家润多公司承担。上诉人家润多公司提出中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权利主体,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中,由于上诉人中凯公司未能提供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亦不能提供家润多公司、家润多超市朝阳店销售所得的相关证据,故本案符合定额赔偿的适用条件。鉴于本案原审被告家润多超市朝阳店销售金正DVD时配送试机碟片的行为不属于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较为合理的。二审期间上诉人中凯公司提交的3000元(略)费发票,因不能证明是本案实际发生的(略)费用,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中凯公司、家润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3元,由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96.5元,上诉人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承担196.5元。

审判长曹道成

审判员曾志红

代理审判员陈小珍

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甘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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