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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长沙市复兴物流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复兴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亚林,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住(略)。

被告长沙市复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永锋,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梅,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长沙市复兴物流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李某云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雪茹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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