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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委会第九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玉权,河南志晖(略)事务所(略)。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

负责人杨某某,组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玉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7年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租地时,占用原告承包的责任田2.2亩,占用焦志安1.12亩,但所占焦志安的土地归原告使用,补偿款应由原告领取,按当时约定每亩补助850元,合计应补2822元,因被告当时没钱至今未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租地补偿款28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7年,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租用被告土地时,占用原告承包的责任田3.32亩,约定每亩补助850元,合计2822元。后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原告的补助款2822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未将补助款给付原告,引起争诉。

另查明,2011年1月6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经查十八里河村X组原广厦公司1997年占地租金欠刘某某2822元没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将租地补助款交付被告后,被告未将此补助款支付原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表明被告拖欠原告租地补助款282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助款2822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租地补助款人民币2822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娜

人民陪审员孔俊荣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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