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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城中支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开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城中支行,住所地长沙市X路一段X号。

负责人罗某,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银行职工。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城中支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湖南GB/x,申请人为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城中支行,出票日期为2009年1月13日,到期日为2009年4月12日,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人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8-x,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城中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宿迁瑞教塑业有限公司,账户x,被背书人为无锡市诚则辉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城中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双临

审判员刘伟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朱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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