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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河信用社与郑某某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河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信用社主任。

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案由: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3日,被告郑某某向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河信用社借得贷款本金x元,约定利率10.8‰,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相关利息。2008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郑某某偿还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411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郑某某于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河信用社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1835元,共计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被告各负担13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徐年武

审判员向春云

人民陪审员唐敦文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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