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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1981年初,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婚约关系。1984年3月,原、被告在慈利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6年2月,原、被告生女罗某丽;1988年12月,原、被告生子罗某,婚生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较好。自1993年以来双方感情逐渐淡漠,从2006年起,双方分居生活。2009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婚前财产有木质家具1套,柜子10个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电视机1台,影碟机1台,房屋X栋及生活日用品。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且放弃其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但要求原告补偿其现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二、被告婚前财产(见审理查明部分)归原告罗某某所有。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见审理查明部分)归原告罗某某所有;原告罗某某补偿被告田某某现金x元,于2010年年底前全部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罗某某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徐年武

审判员向春云

人民陪审员唐敦文

二00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唐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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