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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音乐公司诉新浪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台北市松山区X路X巷X号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长。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莹,上海天闻(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

原告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相信音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信音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莹、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相信音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4月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x.com.cn)通过其自带的音乐播放软件“x”,向公众提供下列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梁静茹演唱的《亲亲》专辑中:《四季》、《暖暖》、《可乐戒指》、《失忆》、《亲亲》、《幸福洋冇子店》、《小手拉大手》、《飞鱼》、《不是我不明白》、《小心眼》、《憨过头》、《序》;梁静茹演唱的《崇拜》专辑中:《崇拜》、《Ces’x》、《每天第一件事》、《会呼吸的痛》、《101》、《一秒的天堂》、《给未来的自己》、《知多少》、《生命中不可承受的轻》、《三 T日光》、《原来你也唱过我的歌》;梁静茹演唱的《今天情人节》专辑中:《今天情人节》、《如果能在一起》、《我们就到这》、《我决定》、《昨日情书》、《崇拜》、《会呼吸的痛》、《知足》、《爱很简单》、《诱惑的街》、《梦醒时分》、《Let’x》、《Ces’x》、《满满的都是爱》;丁当演唱的《我爱上的》专辑中:《我爱上的》、《幸运草》、《闪光灯》、《耍大牌》、《猜不透》、《我不怕》、《走火入魔》、《苹果光》、《想得美》、《石头》;品冠演唱的《爱到无可救药》专辑中:《无可救药》、《哄我入睡》、《x》、《一颗心交给谁》、《我以为》、《桥》、《下次再爱我》、《枫叶红面馆》、《朋友变情人再变朋友》、《座右铭》、《转折点》;强辩乐团演唱的《小霸王》专辑中:《伤心大街》、《好人卡》、《小霸王》、《幸福的预言》、《豁出去》、《S.Y.B》、《不应该》、《昨天今天明天》、《不知道》、《不能怕》;强辩乐团演唱的《x冠军专辑》中:《雨下个不停》、《Rock‘n’x》、《存在》、《x》、《甜蜜的愿望》、《找寻你,呼唤你》、《1234》、《你敢知》、《勇往直前》、《自私》、《彩虹的另一端》;五月天演唱的《离开地球表面》专辑中:《私奔到月亮》、《离开地球表面》、《x》、《抓狂》、《知足》、《垃圾车》、《天使》、《摩托车日记》、《孙悟空》、《阿姆斯壮》、《约翰蓝侬》、《我》、《玛莎的小事》、《最重要的小事》、《晚安地球人+疯狂世界》、《x+倔强》;五月天演唱的《为爱而生》专辑中:《前传》、《为爱而生》、《天使》、《我又初恋了》、《香水》、《摩托车日记》、《最重要的小事》、《快乐很伟大》、《忘词》、《宠上天》、《米老鼠》、《一千个世纪》、《胎音》。经原告审查确认,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原告所有,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x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x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新浪公司辩称:被告曾获得上述涉案歌曲的使用授权,但由于工作疏忽没有注意到授权期限已经届满,因此没有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在线播放行为没有主观侵权故意。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歌曲录音制作者权的权属事实

原告为证明其为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权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梁静茹演唱的《亲亲》专辑彩色封面,专辑的封面上标记有“○x.,LTD.”字样,专辑中有《四季》、《暖暖》、《可乐戒指》、《失忆》、《亲亲》、《幸福洋冇子店》、《小手拉大手》、《飞鱼》、《不是我不明白》、《小心眼》、《憨过头》、《序》十二首歌曲;二、梁静茹演唱的《崇拜》专辑彩色封面,专辑的封面上标记由“P)2007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B\'x.,LTD.”字样,专辑中有《崇拜》、《Ces’x》、《每天第一件事》、《会呼吸的痛》、《101》、《一秒的天堂》、《给未来的自己》、《知多少》、《生命中不可承受的轻》、《三 T日光》、《原来你也唱过我的歌》十一首歌曲;三、梁静茹演唱的《今天情人节》专辑彩色封面,专辑的封面上标记有“○p&○x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B\'x.,LTD.”字样,专辑中有《今天情人节》、《如果能在一起》、《我们就到这》、《我决定》、《昨日情书》、《崇拜》、《会呼吸的痛》、《知足》、《爱很简单》、《诱惑的街》、《梦醒时分》、《Ces’x》、《Let’x》、《满满的都是爱》十四首歌曲;四、丁当演唱的《我爱上的》专辑彩色封面,专辑的封面上标记有“○p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B\'x.,LTD.”字样,专辑中有《我爱上的》、《幸运草》、《闪光灯》、《耍大牌》、《猜不透》、《我不怕》、《走火入魔》、《苹果光》、《想得美》、《石头》十首歌曲;五、黄某冠演唱的《爱到无可救药》专辑彩色封面,专辑的封面上标记有“○x.,LTD.”字样,专辑中有《无可救药》、《哄我入睡》、《x》、《一颗心交给谁》、《我以为》、《桥》、《下次再爱我》、《枫叶红面馆》、《朋友变情人再变朋友》、《座右铭》、《转折点》十一首歌曲;六、强辩乐团演唱的《小霸王》专辑彩色封面,专辑的封面上标记有“○p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B\'x.,LTD.”字样,专辑中有《伤心大街》、《好人卡》、《小霸王》、《幸福的预言》、《豁出去》、《S.Y.B》、《不应该》、《昨天今天明天》、《不知道》、《不能怕》十首歌曲;七、强辩乐团演唱的《x冠军专辑》彩色封面,专辑的封面上标记有“○x”字样,专辑中有《雨下个不停》、《Rock‘n’x》、《存在》、《x》、《甜蜜的愿望》、《找寻你,呼唤你》、《1234》、《你敢知》、《勇往直前》、《自私》、《彩虹的另一端》十一首歌曲;八、五月天演唱的《离开地球表面》专辑彩色封面,专辑的封面上标记有“○p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B\'x.,LTD.”字样,专辑CD中前十六首歌曲为《私奔到月亮》、《离开地球表面》、《x》、《抓狂》、《知足》、《垃圾车》、《天使》、《摩托车日记》、《孙悟空》、《阿姆斯壮》、《约翰蓝侬》、《我》、《玛莎的小事》、《最重要的小事》、《晚安地球人+疯狂世界》、《x+倔强》;九、五月天演唱的《为爱而生》专辑彩色封面,专辑的封面上标记有“○p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专辑中有《前传》、《为爱而生》、《天使》、《我又初恋了》、《香水》、《摩托车日记》、《最重要的小事》、《快乐很伟大》、《忘词》、《宠上天》、《米老鼠》、《一千个世纪》、《胎音》十三首歌曲;十、权利声明书,在此声明书中,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声明: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以下专辑及其中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梁静茹演唱的《亲亲》专辑,取得权利时间为2006年10月6日,品冠演唱的《爱到无可救药》专辑,取得权利时间为2006年11月10日,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专辑所涉歌曲被侵权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诉讼等一切法律行为。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表明原告对于强辩乐团演唱的《x冠军专辑》中的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有关事实

(2009)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上海天闻(略)事务所作为申请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2009年4月28日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网页、在线播放和录制音乐的过程及内容作了证据保全公证。其中包括如下的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cn”,进入首页,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音乐”,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音乐”,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乐库”,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乐库”,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艺人”,显示相关信息,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女艺人”,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J”项下的“梁静茹”,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梁静茹”,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艺人唱片”项目下的“[亲亲]”,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亲亲]”,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立即播放”,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立即播放”,进行各曲目的播放,播放中用“x”进行录制,并对部分播放页面进行网页截屏;返回点击“梁静茹”后进入的页面,鼠标移至“艺人唱片”项目下的“[崇拜]”,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崇拜]”,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立即播放”,进行各曲目的播放,播放中用“x”进行录制,并对部分播放页面进行网页截屏;返回点击“梁静茹”后进入的页面,鼠标移至“艺人唱片”项目下的“[今天情人节]”,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今天情人节]”,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立即播放”,进行各曲目的播放,播放中用“x”进行录制,并对部分播放页面进行网页截屏;返回点击“女艺人”后进入的页面,鼠标移至“D”项下的“丁当”,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丁当”,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我爱上的]”,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我爱上的]”,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立即播放”,进行各曲目的播放,播放中用“x”进行录制,并对部分播放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将上述录制的文件刻录到光盘上,并对截屏文档进行编码和打印。

(2009)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上海天闻(略)事务所作为申请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2009年4月29日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网页、在线播放和录制音乐的过程及内容作了证据保全公证。其中包括如下的操作: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cn”,进入首页,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音乐”,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音乐”,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乐库”,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乐库”,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艺人”,显示相关信息,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艺人”项下的“男艺人”,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L”项下的“黄某冠”,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黄某冠”,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艺人唱片”项目下的“[爱到无可救药]”,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爱到无可救药]”,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立即播放”,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立即播放”,进行各曲目的播放,播放中用“x”进行同步录制,并对部分播放页面进行网页截屏;返回点击“男艺人”后进入的页面,鼠标移至“华语”项下的“乐队/组合”,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华语”项下的“乐队/组合”,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Q”项下的“强辩乐团”,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Q”项下的“强辩乐团”,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艺人唱片”项下的“[小霸王]”,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艺人唱片”项下的“[小霸王]”,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立即播放”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立即播放”,进行各曲目的播放,播放中用“x”进行同步录制,并对部分播放页面进行网页截屏;返回点击“[小霸王]”后进入的页面,鼠标移至“相关唱片”项目下的“[x冠军专辑]”,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相关唱片”项目下的“[x冠军专辑]”,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立即播放”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立即播放”,进行各曲目的播放,播放中用“x”进行同步录制,并对部分播放页面进行网页截屏;返回点击“乐队/组合”后进入的页面,鼠标移至“W”项下的“五月天”,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W”项下的“五月天”,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艺人唱片”项下的“[离开地球表面]”,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艺人唱片”项下的“[离开地球表面]”,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立即播放”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立即播放”,进行各曲目的播放,播放中用“x”进行同步录制,并对部分播放页面进行网页截屏;返回点击“[离开地球表面]”后进入的页面,鼠标移至“相关唱片”项目下的“[为爱而生]”,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相关唱片”项目下的“[为爱而生]”,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鼠标移至“立即播放”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立即播放”,进行各曲目的播放,播放中用“x”进行同步录制,并对部分播放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将上述录制的文件刻录到光盘上,并对截屏文档进行编码和打印。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公证书所公证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原告享有涉案的108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也予以确认。

三、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有关事实

原告主张为本案诉讼支付如下合理费用: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x元。原告提交了聘请(略)合同和公证费用发票作为证明,聘请(略)合同约定(略)服务费人民币x元,公证费用发票有两张,合计新台币4000元,折合人民币约850元。

四、关于被告抗辩的有关事实

被告提交了一份与北京滚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合约书和两份北京滚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录音著作使用授权证明。合约书约定的授权期限为2008年2月1日起至2009年1月31日止,显示页码共有207页的证明显示的授权期限为2008年2月1日起至2009年1月31日止,显示页码共有2页的证明显示部分歌曲的授权使用期限截止于2008年12月31日,部分歌曲的授权使用期限截止于2009年1月31日,均早于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日期。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9)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光盘、(2009)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光盘、涉案九个专辑的彩色封面,聘请(略)合同、公证费用发票,被告提交的与北京滚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合约书和两份北京滚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录音著作使用授权证明以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被告对原告系所述108首歌曲的录音制作权人予以确认,但是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专辑进行认证发现强辩乐团演唱的《x冠军专辑》录音制作权人为“x”,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于上述专辑中的《雨下个不停》、《Rock‘n’x》、《存在》、《x》、《甜蜜的愿望》、《找寻你,呼唤你》、《1234》、《你敢知》、《勇往直前》、《自私》、《彩虹的另一端》十一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对于其余97首歌曲,由于有专辑的彩色封面以及权利申明书予以证明,且被告也不持异议,因此本院确认原告为这些歌曲的录音制作权人,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些录音制品。虽然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这些录音制品曾获北京滚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但是授权使用的期限只到2009年1月31日,早于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日期,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应当对侵犯原告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交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提供的有效权属证据、被告侵权行为情节及其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鉴于聘请(略)费用仅有合同,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该合同已经进行了实际履行,因此对于聘请(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本案调查取证采用了公证的形式,公证费属于合理支出,且有票据支持,因此对于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在//www.x.com.cn网站上对原告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九十七首歌曲停止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九万四千元;

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八百五十元;

四、驳回原告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八百四十元,由原告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九十三元(已交纳),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三百四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董伟

人民陪审员韩涛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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