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6年12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08年4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09年6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7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双峰县看守所。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耀彩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肖某新担任记录,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30日前后的一天下午,永丰镇吸毒人员彭立红电话联系朱某某后,坐出租车来到朱某某家,数了100元钱给朱某某,朱某某将一个重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小包卖给彭立红。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法庭上不持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本院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详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7月7日起至2010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邹耀彩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2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