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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合讯公司与五湖四海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易华合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幢(财智国际大厦)A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五湖四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圣江,北京市宝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真,北京市宝盈(略)事务所(略)。

一审被告重庆新传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易华合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易华合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五湖四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简称五湖四海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一审被告重庆新传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传扬公司)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新传扬公司未参加本案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五湖四海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取得“北京人才网”的经营许可证。

经五湖四海公司公证:

1、新传扬公司的网站由中国企业建站网(易华合讯公司所有)负责建设;

2、北京人才网的“人才派遣频道”页面右上方存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北京五湖四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图标;

3、新传扬公司的网页与北京人才网的“人才派遣频道”的网页存在以下相同之处:

(1)所附文件第1页的顶部栏目按钮“首页关于派遣业务流程成本核算派遣天地雇员之家”;左侧栏目“重要通知异地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派遣动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招聘个人理财顾问”“派遣之声竞争激烈更需规范运作因噎废食不可取也谈人才租赁”“人才派遣进入大学校园(一)”;核心位的“功能定位”、图标及其★1.—★5.HR“经理的事务性工作外包中心、用人单位的人才储备及调剂中心、用人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缓冲中心、用人单位高级人才搜寻托管中心、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咨询策划中心”;“常见问题HR管理中的常见问题”的字符、排列顺序、组合形式、图标形状。

(2)所附文件第2页“人才派遣进入大学校园(二)”“咨询园地”等。

(3)所附文件第3—36页(第37页为被告二联系方式)。

(4)所附文件第38页(第39页为空白页)“异地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所需材料”。

(5)所附文件第40—55页。

4、新传扬公司的网页上存在五湖四海公司的信息,如:

(1)“人才派遣管理模式”——“五湖四海公司以劳动

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管理员工的人事劳动关系”;

(2)“注: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北京市上年社会平

均工资X60%,北京市2003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2004元”;

(3)“于每季度末交到五湖四海公司”、“于每季度末交到五湖四海公司”、“到五湖四海公司查询理赔报销明细”、“可随时与五湖四海公司人事专员联系……”。

庭审过程中,五湖四海公司提交了编号为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通过易华合讯公司的网站“中国企业建站网”的“成功案例”路径可获得该公司为新传扬公司所建网站(www.x.com)内容。

易华合讯公司提交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显示“域名:x.com、注册所有人:重庆广告人书店”。

五湖四海公司已为本案支出(略)费5万元,公证费6568元。

上述事实,有五湖四海公司提交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公证书、易华合讯公司提交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五湖四海公司作为人才网“人才派遣频道”的网页署名人,依法对此享有著作权,新传扬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此页面内容,侵权成立,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原审法院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决。易华合讯公司为新传扬公司设计上述侵权网站,并将此作为“成功案例”在其网站上宣传,行为构成侵权,应与新传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五湖四海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侵权损失x.7元等请求,证据不足,对此原审法院依二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易华合讯公司和新传扬公司停止侵权;

二、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易华合讯公司和新传扬公司在其网站主页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如易华合讯公司和新传扬公司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易华合讯公司和新传扬公司负担);

三、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易华合讯公司和新传扬公司赔偿五湖四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六万一千五百六十八元;

四、驳回五湖四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易华合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网站(www.x.com)系重庆广告人书店所有,由易华合讯公司所建,一审认定新传扬公司的网站系上诉人所建,事实不清;二、一审原告不适格,五湖四海公司并不是“人才派遣”频道的版权所有者,一审法院的判断执行标准不一致;三、易华合讯公司仅是提供网络技术和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四、易华合讯公司将重庆广告人书店的网站www.x.com仅作为书店行业建站技术的成功案例放在其网站www.x.net上,而并不是为新传扬公司进行传播;五、易华合讯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传票之前,并没有收到相关存在侵权的通知或警告。在收到原审法院传票后及时关闭了www.x.com网站,并电话通知了重庆广告人书店,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综上,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共同侵权行为,且不存在共同侵权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易华合讯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判决驳回五湖四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五湖四海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一审被告新传扬公司未向本院陈述诉讼意见。

本院经审查,对原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五湖四海公司虽然不是www.x.com域名的所有者,但是其作为人才网“人才派遣频道”的网页署名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对该网页享有著作权。新传扬公司未经五湖四海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此网页页面内容,已经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五湖四海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易华合讯公司为新传扬公司设计了侵权网站,并将此作为“成功案例”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易华合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五湖四海公司的著作权,应与新传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新传扬公司和易华合讯公司侵犯了五湖四海公司的著作权,并判决新传扬公司和易华合讯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结论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九十元,由北京易华合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重庆新传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四千六百九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六元,由北京易华合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文毅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蒋利玮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轶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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