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甲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丽娟、李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袁某甲酒后翻窗跳入惠济区X村X号X室欲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袁某乙发现,被告人袁某甲遂从被害人住处找出一把菜刀,架在袁某乙的脖子上,对其进行威胁。经被害人袁某乙劝解,被告人袁某甲停止了侵害行为,后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菜刀被提取并发还被害人袁某乙。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乙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对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进行指认的照片一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被告人袁某甲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行为,对其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量刑。但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在被害人的劝说下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为对被告人袁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仲松

人民陪审员侯文良

人民陪审员花淑云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琳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 袁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