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元某某失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元某某犯失火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向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元某某到其村后沟秋地里干活,因见地埝边有荒草,遂用火柴点燃荒草烧荒,后用铁锨将明火打灭后离开。当日中午13时许,陕县X乡X村东虎山林坡发生大火,直至16时许大火被当地群众扑灭。经勘查发现,起火点为被告人元某某烧荒的秋地。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3.07公顷。案发后,被告人元某某于2010年3月24日到陕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元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辛xx、马xx、尚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元某某辨认起火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示意图、技术鉴定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3.07公顷有林地过火,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元某某能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元某某在案发后又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元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高铁星

审判员宋亚红

审判员水涛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郑琳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失火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