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无固定职业,住(略)十四组。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湖南省涟源市X镇公务员,住(略)。
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心胸科教授,住(略)。
本院于2007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丰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宏时、汪白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自愿补偿颜某某及其家属5000元;
二、颜某某及其家属自愿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事项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陈宏时
人民陪审员汪白云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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