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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有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4日,被告人钱某伙同刘永琼(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由刘永琼、“小丽”(另案处理)从云南省拐骗来一名女婴到新密市X镇,由被告人钱某到新密市X镇车站接应“小丽”,并将女婴带到新密市藏匿并伺机寻找买家,企图将女婴以x元卖掉,后被新密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钱某于2010年10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杨某、崔某供述、证人赵某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出卖为目的,将她人拐来的婴儿予以接送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犯有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7日起2015年10月6日止。)

所判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俊锋

审判员乔建忠

人民陪审员梁书灿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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