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下岗职工,住(略)。
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被告赵某甲之父。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日,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父子二人共同向原告卓某某借款3万元,立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于2009年6月30日由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共同还清原告3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每月750元计算。到期后,两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一直没给原告卓某某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于2009年8月30日之前共同偿还原告卓某某借款3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还款之日。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卓某某自愿负担165元,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自愿共同负担16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汇卓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熊中正
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慈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下岗职工,住(略)。
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被告赵某甲之父。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日,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父子二人共同向原告卓某某借款3万元,立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于2009年6月30日由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共同还清原告3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每月750元计算。到期后,两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一直没给原告卓某某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于2009年8月30日之前共同偿还原告卓某某借款3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还款之日。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卓某某自愿负担165元,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自愿共同负担16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汇卓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熊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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