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远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会同县新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艳平、唐某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米汝彬担任记录,于2009年5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2004年11月(农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二人即在双方父母包办之下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5年9月(农历)生育一子,取名李某。婚后方发现二人不能进行交流和沟通,被告成天只是四处逗留。2006年7月(农历),原告外出务工,被告也不闻不问。2008年9月12日(农历),原告回到家中,被告也不让原告进屋。双方现无任何感情可言,无法共同生活,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甲庭审中口头辩称,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也并未破裂,如原告坚持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相应抚养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系经人介绍于2004年11月(农历)相识,2005年1月25日至会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9月25日(农历)生育一子,取名李某。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因素,二人难以沟通、交流,彼此感情不和。2006年7月(农历),原告邀约被告一同外出务工,被告拒绝,原告便只身外出务工。2008年9月12日(农历),原告返回家中探望被告及小孩和家人,被告态度生硬,当日,原告即只得返回娘家居住。同年9月14日(农历),原告母亲和姐姐送原告至被告家中,被告仍然态度冷漠。原告遂提出离婚,并诉讼来院。

另查明,原告婚前嫁妆有:被褥三套半,热水瓶两个。夫妻共同财产现有:高柜一个、矮组合柜一套、书桌一张、木质沙发一张、彩色电视机一台。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举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无异),以证明:原告公民身份及基本情况。

2、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无异),以证明:被告公民身份及基本情况。

3、会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及办理结婚登记时间。

4、本院庭审笔录一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由被告李某甲直接抚养,但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告唐某某有探望的权利,被告李某甲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唐某某自限在2009年5月18日以前先行给付小孩李某2012年9月前的抚养费6000元。之后每年另由原告唐某某支付小孩李某抚养费1500元,至小孩李某年满18周岁止。原告唐某某自限在每年的12月25日之前付清小孩当年的抚养费用;

四、原告唐某某自愿放弃婚前嫁妆:被褥三套半、热水瓶两个;

五、夫妻共同财产:高柜一个、书桌一张、矮组合柜一套、木质沙发一张、彩色电视机一台归被告李某甲所有;

六、原告唐某某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本调解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丁艳平

审判员唐某燕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米汝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