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蒋某乙,又名蒋某苏,曾用名蒋某生,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务农,住(略),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锦江建材监区服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某与被告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军独任审判,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8年1月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蒋某圆,长期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出现裂缝。特别是2005年11月15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小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蒋某乙未予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陈述的是事实,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暂由被告父母带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相识,后自由恋爱,并于1998年1月1日到会同县漠滨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原会同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蒋某轩,曾用名蒋某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11月15日,被告蒋某乙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送至贵州省(铜仁市)大硐喇监狱锦江建材监区服刑。原告以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婚生小孩蒋某轩则跟随被告蒋某乙父母生活至今。
原告杨某无婚前嫁妆。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被告蒋某乙因投资金矿分别向原告杨某的父亲杨某俊、姐姐杨某新借款7050元和5000元,另向会同县漠滨侗族苗族乡X村杨某全借款3300元,共计x元。双方无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蒋某乙离婚;
二、婚生儿子蒋某轩现由被告蒋某乙的父母代为抚养,待被告蒋某乙刑满释放后由被告蒋某乙直接抚养,但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告杨某有探望的权利,被告蒋某乙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杨某自2009年4月起,每月支付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限每年的12月底前付清当年应负担的抚养费;
四、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共计x元,由被告蒋某乙负责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亚军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征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