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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朱明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昌朝军,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朱明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明蓉,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无业,住(略),系申请人陈某某之女。

申请人陈某某陈某,朱明蓉5岁时因脑外伤,致使其智力低下,生活能力极差,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明蓉患有中度致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行为能力。2001年朱明蓉与谢吉安结婚,现两人感情不和而分居,致使朱明蓉无人照管,为保障朱明蓉的各项民事权利能依法行使,特向法院申请认定朱明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2009年6月2日,朱明蓉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进行智力障碍及行为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朱明蓉患有中度至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朱明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某某为朱明蓉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堂堂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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