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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XX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XX区X镇X庄X号附X号。

被告朱XX,男,19XX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郑州市XX区X镇XX庄村X号附X号。

原告李XX与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被告朱XX急需资金2万元买铝塑钢找到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于2010年1月13日偿还原告1万元,剩余的1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3日,被告朱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现金壹万元整,(x.00)2010.1.13。原告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予以偿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XX偿还原告李XX借款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李建涛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代)刘赛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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