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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3-09-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民初字第273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小青,清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桂某与被告邹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桂某与被告邹某离婚;

二、婚生子桂某丰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由原告负担;养女桂某燕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宝玉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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