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苏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游卫平,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苏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8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琨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2007年底,被告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二楼过道的防盗网拆除,然后在二楼的公共平台上加盖两间平房,其房顶距原告卫生间的防盗网高不到1米,严重威胁到原告家的安全,为此,原告的妻子多次找到,要求其停止这一非法行为,但被告都置若罔闻。2008年1月29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妻子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被盗,就立即向桥头派出所报案,经公安干警现场勘查,发现小偷是从二楼被拆除的防盗网爬到被告的平房顶上,然后将原告卫生间的防盗网底部撬弯后进入原告家中,偷去现金1000元,黄某项链两根、戒指两枚、白金手链一根,三项价值为x元,还有价值1000元以及其他一些物品。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非法建房,致使小偷从被告平房房顶撬开原告家的防盗网后进入原告家中,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x元;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身份;

2、刑事报案材料(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立案报告书、赵园的询问笔录、照片),证明原告家被盗的事实;

3、购货发票4张,拟证明原告经济损失共计x元。

被告答辩称自己产权房阳台上装修建房是征得原告同意后,又经昭东物管公司同意才予以建成使用。原告财产被盗与建阳台毫无因果关系,被告亦未对原告构成任何形式的侵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提交的证据:

1、户籍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身份;

2、房屋购买合同,拟证明被告合法取得所有该房;

3、产权证(x),拟证明被告合法取得所有该房

4、收据2张,拟证明被告向物业我纳的物业管理费,建筑罚款作证。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认为只是原告个人的陈述,损失无法确定,对原告家被盗事实无异议;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具体有没有被盗,被盗了多少,无其他证据证实。原告对被告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对被告证据4,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证据1,被告无异议,被告证据1、2、3无异议,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采信。原告证据2、3,只是原告的自己陈述,被盗是实,所以仅考参考。被告证据4,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经查明: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被告在公共阳台上违章修建了二间平房,其房顶距原告卫生间的防盗网高不到1米。2008年1月29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妻子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被盗,就立即向桥头派出所报案,经公安干警现场勘查,发现小偷是从二楼被拆除的防盗网爬到被告的平房顶上,然后将原告卫生间的防盗网底部撬弯后进入原告家中,据原告向公安机关陈述偷去现金1000元,黄某项链两根、戒指两枚、白金手链一根,三项价值为x元,还有价值1000元以及其他一些物品。因现在小偷未抓获,无法确定原告陈述的真实性。双方经派出所调解,未达成协议。原告逐向法院提起起诉,从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因盗窃原告财产的小偷未被抓获,且公安机关已立案未侦查完结,原告的财产损失无法查清,且属证据不足,根据先刑事后民事处理案件的原则,原告在刑事案件处理完结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至于原告提出的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请,可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处理。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龚某某要求被告苏某某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琨堂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芙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