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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

被告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

原告匡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霞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开玉、人民陪审员滕久元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小小担任记录。原告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1999年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2000年8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匡某玲。因婚前相互了解不深,性格不合,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6月怀化财校集资建房,被告出资x元,原告出资x元购买住房一套,装修被告父母出资11万元。2002年原告调到怀化实验中学任教后,双方较少共同生活,缺乏沟通交流,双方关系更日渐疏远,夫妻感情日趋淡漠。2006年春节双方因生活琐事又争执,次日被告即离开怀化,之后双方就极少在一起共同生活,女儿也一直由被告父母照管。2007年3月,被告无中生有的向原告家人讲,原告被公安局捉了,害得原告年老多病的父母一夜不得安歇。2008年12月30日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矛盾,被告的兄弟姊妹至原告住处将原告的电视机砸坏。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女儿匡某玲由原告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1、1998年2月初,被告通过原告的同学与原告认识,经过两年多的了解,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8月结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生下女儿后,婆媳关系及夫妻感情更加和谐,被告得甲亢病,原告陪被告前往四川成都治疗。2002年7月被告从通道调怀化工作,2009年6月被告调往怀化工作,被告在通道工作期间,虽夫妻两地分居,但原告每逢周末都要回通道看妻儿,生活过得有滋有味。2005年原、被告以原告名义参加学校集资建房,购买住房一套,被告拿出所有积蓄并向朋友借款交清了首付款x元,余款4万元办理了按揭贷款。2006年底,女儿和原告的父母一同搬来怀化与原告一起生活,被告积累假期来怀化看女儿和老人。2、原告诉状中指责被告不孝,谎报原告被公安局捉了,害得两位老人一夜不得安歇之说,确有此事,但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是,原告探亲来通道,但来通道三天不见人影,打电话又不通,被告怀疑会不会是被公安捉了。原本是向原告父母诉说委屈的话,竞被原告作为离婚理由。3、原告说被告兄弟姐妹到原告家将电视砸坏,是歪曲事实。实际是因原告生活中有些不检点的事,被告的姐姐、大哥、二哥到原告家找原告谈心时,原告突然一头向前冲来,几个人倒向电视柜。后经原告父母劝说,原告才冷静下来,沟通后和好如初。原、被告婚前充分了解,婚后感情笃深,为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一份完整的爱,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匡某与被告康某于1998年2月经介绍认识后相恋,2000年8月1日在湖南省通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育女孩一个,取名匡某玲。2008年12月25日,原告向通道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当天撤回起诉。原告以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婚前充分了解,婚后感情笃深,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情况及双方的夫妻关系;

3、庭审笔录,证明本案其它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经过二年恋爱才登记结婚,双方具有一定的了解和感情基础。根据双方诉称及答辩所述内容,双方之间出现矛盾,属夫妻之间平时没有很好的交流和沟通所致,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交流和沟通,夫妻感情才能重新恢复。被告认为双方婚后感情好,家庭和睦,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其他有关证据不作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匡某与康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霞玲

审判员向开玉

人员陪审员滕久元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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