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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方绍辉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夏彪,河南文中(略)事务所(略)。

被告方绍辉,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黄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方绍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邱某某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2010年4月19日向被告方绍辉送达了应诉手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彪,被告方绍辉委托代理人裴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绍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腊月二十一日举行结婚典礼,婚前互不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打骂、折磨、虐待原告,几次打的原告昏死,住院抢救。就在女儿邱某出生的前几天,被告还蹿到原告娘家对原告进行毒打,原告报警后,陈桥派出所对此事做出处理。后来被告曾写出保证,不再殴打原告,但一段时间后仍旧习难改。自原告怀孕到女儿出生,被告对我们母女不管不问,连生孩子的费用也是原告自负。被告的暴力及所作所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伤害,我们之间已无任何感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女儿我抚养,被告出抚养费x元,返还我婚前嫁妆,赔偿医疗费1039.96元,庭审中原告变更抚养费为x.46元,医疗费为2749.96元。

被告方绍辉辩称:一、我与原告感情未完全破裂,我暂不同意离婚。与原告结婚是我的第二次婚姻,我与家人均倍感珍惜,无论物质、生活还是精神上均对原告做出了巨大付出,给原告彩礼及买结婚用品,样样都不比别人差。原告怀孕中有段时间跟我在温州,我还坚持用打工挣来的钱雇保姆伺候她,连她回去也是我买机票送她回家。到家后我母亲也是专心伺候,不让原告受半点委屈,自她赌气回娘家,我与家人叫了几十回。我们总认为,农村结个婚不容易,我又是二婚,第一次被人骗花了好多钱,娶原告彩礼花了六七万,先后共十几万,到现在帐还没还清,因此加倍珍惜这次婚姻。我是真心想与原告生活到老,且这次原告起诉离婚主要过错在女方,我弟兄多,原告母亲想让我做上门女婿,我不同意,引起原告不满,处处找事,张口就骂人。这次生气是因为原告看了我与前妻的结婚碟后谩骂我引起,原告还装病住院。由于我母亲脚被碰无法照顾她,原告就久住娘家不归,起诉我。这些缺点我都不与她计较,只要原告与我回家生活;二、如果原告非要离婚,我也同意,但孩子随我,不要原告出抚养费,原告返还我彩礼x元的一半;如果原告要小孩,我不出抚养费,原告还得返还我彩礼款x元。另要求原告邱某某返还个人财产海王星踏板摩托车一辆,联想手提电脑一台,诺基亚5310手机一部,8000元共同存款均分。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婚生女儿如何抚养;三、原被告各有何个人财产,如何处理;四、婚后双方有无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五、婚后双方有无共同债务,如何分担;六、被告是否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应否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焦点一,原告邱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2009年9月4日方绍辉书写的保证书;2、方绍辉保证书;3、原被告经陈桥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书;4、邱××证言;5、裴×证明;6、邱××庭审证言;7、张××庭审证言。被告方绍辉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针对焦点二,原告邱某某提供的证据有:6、邱××庭审证言;7、张××庭审证言;8、邱某出生证明。被告方绍辉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针对焦点三,原告邱某某提供的证据有:9、邱某某购买家具证明;10邱某某购买被褥清单;11、邱某某购买奶粉证明。被告方绍辉提供的证据有:1、陈桥村委会证明;2、方××庭审证言;3、时×庭审证言;4、王一×庭审证言;5、张××庭审证言;6、马××庭审证言;7、吴一×庭审证言;8、吴二×庭审证言;9、王二×庭审证言。

针对焦点四,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针对焦点五,原告邱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封丘县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13、封丘县人们医院出院证;14、邱某某医疗费票据一张;15、邱某某B超费票据一张;16、邱某某彩超费票据一张;17、邱某医疗费票据一张;18、医疗费票据一张;19邱某某购买奶粉票据32张。被告方绍辉未提供证据。

针对焦点六,原告邱某某提交的证据同焦点一,被告方绍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查方绍辉笔录一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2、8无异议,对原告其它证据均有异议。原告邱某某对被告方绍辉全部证据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提供的证据1、2、3、8、12-17、19,被告方绍辉提供的证据1、2、3、5、6、7、9中部分内容,本院依职权调查方绍辉笔录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对原被告提供的其它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8月15日经陈桥镇裴玉花介绍相识,2009年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腊月二十一日举行结婚典礼。2009年8月28日原被告因为看碟的事引起生气吵架,原告住进封丘县妇幼保健院(原告当时有孕)。9月1日原告出院后住到娘家,之后未再与被告共同生活。2010年2月15日原告在封丘县人民医院生一女孩,取名邱某,花去医疗费1264.96元。婚生女儿邱某一直随原告邱某某生活。原告邱某某个人财产有挂衣柜一个,盆架一个,健牌自行车一辆,盆两个在被告家中。婚约期间,原告接受被告的彩礼有见面礼8800元,送好x元,压椅子钱800元,盒礼1000元,上车礼6000元,共x元。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并有生气吵架,双方虽生有子女,但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特别是2009年8月底原告怀孕间原被告因为看碟的事引起打架,导致原告住院,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此后双方也没有处理好二人之间的关系,2010年2月7日原告生孩前双方在陈桥镇X村再次产生冲突,接警后陈桥镇派出所出面调解作出处理,原被告感情日益冷淡,且原告与被告家人关系也不好。原被告虽经本院多次调解,原告离婚要求坚决,二人和好无望,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约期间,原告接受被告彩礼款x元,虽被告生活困难,但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不宜再返还。婚生女儿邱某自出生一直随原告邱某某生活,且在哺乳期,宜仍随原告生活,但被告应按2009年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年标准的20!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原告主张其个人财产被子单子各十条,毛毯一条,大理石餐桌一张,挂衣柜一个,盆架一个,健牌自行车一辆在被告家中,被告仅认可挂衣柜、盆架、自行车与两个盆,原告又无证据,应按被告认可归原告自有;被告主张其有海王星踏板摩托车一辆,联想手提电脑一台,诺基亚5310手机一部在原告家中,原告不认可,被告无证据,本院同样不予认定。原告孕产期的医疗费,被告方绍辉作为孩子父亲有义务与原告共同负担,被告也同意支付。被告主张的共同财产8000元现金及3000元存折,原告不认可,被告无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间虽有打架,且造成原告怀孕期间受伤害的一定后果,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婚姻法有关因为实施家庭暴力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x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部分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方绍辉离婚;

二、婚生女儿邱某随原告邱某某生活,被告方绍辉支付原告邱某某女儿抚养费4806.95元/年×20!×17年=x.63元;

三、原告邱某某个人财产归原告邱某某所有(详见事实部分);

四、被告方绍辉支付原告邱某某医疗费632.48元;

五、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四项及第二项中6343.6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余款x元限于2012年1月1日前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范伟霖

审判员马恒伟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张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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