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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丁某与大门溪村委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蒲某

原告丁某

被告大门溪村。

案由:债务纠纷

原告蒲某、丁某诉被告大门溪村委债务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仇某涛独任审理,书记员杨莉担任法庭记录。本案于2009年7月6日应原、被告申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丁某、被告大门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满延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某、丁某诉称,原告于2006年承包被告大门溪村委会水少溪至大门溪村X路工程前期施工项目,该工程已结算。因项目资金未到位,被告于2009年1月5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农历2009年2月10日全部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付款,一再以资金未到位为由拖欠。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付清所欠原告的工程款6.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门溪村委会辩称,所欠工程款是事实,其原因是村X村民集资款项未及时到位,才导致拖欠。

经审理查明,原告蒲某、丁某挂靠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与被告大门溪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承包被告村X路的改造工程。二原告以实际承包人身份负责工程的施工、结算。原告在对协议书上约定的工程路基进行挖掘及碎石后,与被告对其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包括碎石设备等在内,被告共应支付其6.8万元。因资金未到位,被告于2009年1月5日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农历2009年2月10日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拖欠未付,双方遂形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门溪村民委员会共欠原告蒲某、丁某工程款x元,于领取调解书之日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共计1450元,由原告蒲某、丁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仇某涛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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