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维珍,邵阳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锡林浩特市鸿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成,系山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
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司法局职工。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X路物资综合大楼X楼。
代表人吴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X路汽车北站。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粟宝鑫,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路X号。
代表人吴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文,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7月2日受理原告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廖某某与被告锡林浩特市鸿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谢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廖某某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廖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廖某某撤诉。
审判长陈华
审判员杨再安
审判员殷飞龙
二○○九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胡娟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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