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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乙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乙,男。

被告王某,女。

原告肖某乙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开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段敏、人民陪审员张安立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晓琼担任记录。原告肖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舒发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乙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8月在广西北海市同一工厂打工相识自由恋爱,1999年7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肖某。同年8月一起来怀化市鹤城区务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4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原告费尽周折在洞口找到被告,将被告劝回家。之后被告不管家务,沉迷网吧,夜不归宿。2006年6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原、被告现已分居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小孩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原告肖某乙与被告王某在广西省北海市同一工厂打工相识并恋爱,于1999年7月14日在陕西省安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一个,取名肖某杰。2000年8月原、被告一起到怀化市鹤城区务工居住。2006年6月被告离开怀化,离家出走已达二年,至今未归。被告离家出走后,肖某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庭审中陈述婚姻存续期间仅有生活用品,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肖某乙当庭举证,本院认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原告肖某乙与被告王某于1999年7月14日登记结婚,至今为夫妻;

2、怀化宝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X街道办事处驻舞阳社区工作站、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怀化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及小孩三人自2001年1月起至今居住在怀化市河西宝庆商贸城X栋五单元X号,王某于2006年6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乙虽与被告王某结婚多年,但被告王某于2006年6月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夫妻分居达二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肖某乙据此提出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双方所生育儿子肖某杰,鉴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肖某杰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生活费、教育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肖某乙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小孩肖某杰跟随原告肖某乙生活,被告王某自2009年1月起每月支付肖某杰生活费、教育费300元至肖某杰年满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肖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3份,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向开玉

审判员段敏

人民陪审员张安立

二OO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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