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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光华,辰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学军,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保险公司在答辩期内,以原、被告签有书面仲裁协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3月20日在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条款,故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梦龙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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