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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特别授权),男,溆浦县X镇司法所职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某(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粟多海独任审理。书记员杨晓琼担任记录。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2007年4月1日被告李某乙向原告之子邓翔借款x元,约定二年内还清;2007年8月邓翔意外猝死;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绝还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乙辩称:2007年3月30日至4月1日我与原告之子邓翔打牌赌博,赌场中我手气不好,共欠邓翔x元,我给邓翔出具了一张x元的借条;过后我们继续打牌赌博,我赢了就抵消部分欠款,赌场上按五天一档每x元收息2000元,这利息太高,2007年4月5日我向刘某菊在覃菊仙夜市摊借x元并当即还给邓翔,加上抵消的赌债,已全部还清了所欠邓翔的x元,但当时我问邓翔要借条,邓翔没带在身上说以后再给我,8月份邓翔死亡,这借条也就无从要了,如今原告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邓翔虽在麻阳县税务部门工作月收入2000元左右,但其属长期吸毒的瘾君子,长期打牌赌博,其母李某甲曾为其偿还赌债20多万元,2007年8月份邓翔猝死;被告李某乙与邓翔生前系赌友,2007年4月1日被告李某乙、邓翔、刘某彩、唐武华四人在溆浦县怡丰宾馆307房打4个小时一场的金花,李某乙手气不好输了后在牌桌上向邓翔借了x元(实际上现金是x元,其中邓翔当即扣除了4000元利息),四人继续赌博,散场后李某乙给邓翔打了x元的借条(包括3月31日输给邓翔尚欠的赌债);由于五天一档每x元收息2000元利息太高,2007年4月5日李某乙在覃菊仙夜市摊借刘某菊x元当即还给邓翔,但借条没有收回。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溆浦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证明1份,证实邓翔系长期吸毒人员;

2、律师对唐武华、刘某彩调查笔录2份,刘某菊、覃菊仙、王腊文当庭证言及证词各1份,证实被告李某乙与邓翔赌博所欠赌资赌债及还款情况;

3、邓翔《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证实邓翔是原告之子并己死亡的事实;

4、庭审笔录1份,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乙所欠原告之子邓翔的款项系赌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粟多海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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