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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怀化市怀兴支行与蒋某某、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怀化市怀兴支行

负责人黄某乙,该行行长。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怀化市华欣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怀化市怀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怀兴支行)与被告蒋某某、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3月27日向原告工行怀兴支行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须缴纳案件受理费1806元。原告工行怀兴支行逾期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怀化市怀兴支行负担。

审判员杨某勇

二00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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