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某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绰号“烂桃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青龙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二○○一年七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0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某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唐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检刑诉字(2004)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有抢夺罪,于200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4年9月16日11时30分,被告人唐某与陈久成(批捕在逃)经预谋,采用由唐某驾驶摩托车,陈久成抢包的手段,在唐某市X区家乐超市新华道店东侧常记玉美居门前,趁被害人王小芹不备,将其肩背的黑色苹果包(价值272元)抢走,包内有人民币40元,DEC牌MP3一个(价值1320元),银白色(略)手机一部(价值810元)及身份证等物,共价值2442元。
2、2004年9月16日12时15分,被告人唐某伙同陈久成,采用陈久成骑摩托车,唐某抢包的手段,在唐某市X区陈氏超市门前,趁被害人杨静东不备,将其背的浅色小背包(价值59元)抢走,内有人民币196.5元,黑色飞利浦929型手机一部(价值240元),海尔(略)手机电池一块(价值3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总价值525.2元。
3、2004年9月16日12时30分,被告人唐某伙同陈久成采用上述手段,骑摩托车行至唐某市X区X路晓伍美容店门前,趁被害人陈桂玲不备,将其手持的钱包抢走(价值20元),包内有人民币250元,银色三星N628型手机一部(价值420元),共价值6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某、陈述材料、扣押发还的部分赃物及价格认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17日起至2007年3月16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钰满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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