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唐某抢夺案

时间:2005-01-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北刑初字第103号

河北省唐某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绰号“烂桃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青龙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二○○一年七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0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某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唐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检刑诉字(2004)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有抢夺罪,于200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4年9月16日11时30分,被告人唐某与陈久成(批捕在逃)经预谋,采用由唐某驾驶摩托车,陈久成抢包的手段,在唐某市X区家乐超市新华道店东侧常记玉美居门前,趁被害人王小芹不备,将其肩背的黑色苹果包(价值272元)抢走,包内有人民币40元,DEC牌MP3一个(价值1320元),银白色(略)手机一部(价值810元)及身份证等物,共价值2442元。

2、2004年9月16日12时15分,被告人唐某伙同陈久成,采用陈久成骑摩托车,唐某抢包的手段,在唐某市X区陈氏超市门前,趁被害人杨静东不备,将其背的浅色小背包(价值59元)抢走,内有人民币196.5元,黑色飞利浦929型手机一部(价值240元),海尔(略)手机电池一块(价值3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总价值525.2元。

3、2004年9月16日12时30分,被告人唐某伙同陈久成采用上述手段,骑摩托车行至唐某市X区X路晓伍美容店门前,趁被害人陈桂玲不备,将其手持的钱包抢走(价值20元),包内有人民币250元,银色三星N628型手机一部(价值420元),共价值6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某、陈述材料、扣押发还的部分赃物及价格认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17日起至2007年3月16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钰满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