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个体业主,住(略)。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支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X路地矿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支公司以该公司住所地在娄底市娄星区,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其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支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支公司向本院递交管辖异议书的时间是2009年8月28日,已超过了15天的答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应视为其对本院管辖该案不持异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支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江
审判员朱学东
审判员宋某杰
二○○九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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