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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慈利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白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黎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甲与被告伍某某于198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1月28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起名伍某,现随被告生活。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2007年7月的一天,原、被告又发生矛盾,原告朱某甲便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7月,原告朱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伍某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亦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甲与被告伍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伍某由被告伍某某直接抚养至成年,原告朱某甲自愿负担伍某的抚育费2000元,在2009年8月13日前付清。但伍某仍属父母双方之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洪亮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黎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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