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原告陈某甲,男。
原告张某某,男。
原告罗某某,男。
原告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曾昭国,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号,机构代码:x—3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某,男,永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罗某某、熊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罗某某、熊某某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收取了原告已发生火灾的种植业保险保费2320元,由此产生诉讼。诉讼中,经主持双方协商,被告同意退回原收取的保费,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原告李某某等五人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诉讼,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罗某某、熊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李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罗某某、熊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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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某月
审判员戚鲁繁
审判员刘小平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韦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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