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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现年36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红荣、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间,被告人丁某某以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赵××的儿子办理研究生入学为名,诈骗赵现金6万元。

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于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的陈述,证人赵江×的证言,书证及其他诉讼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诉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间,被告人丁某某以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赵××的儿子办理研究生入学为名,诈骗赵××现金6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近亲属已将赃款6万元退还与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2008年12月,通过赵江×认识了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的赵××,以给赵××的儿子找好学校读研究生为名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骗她x元,当时说只是费用的一半,以后事办成再给x元。在2009年3月,以疏通关系为名在赵办公室又向她要x元,以后以同样的方法又要了x元。其本人始终没有工作,也没能力送学生读研,骗取的钱都让吃喝花费了。

2、被害人赵××的陈述证明,2008年12月,想给儿子找个好学校上研究生深造一下,通过哥哥赵江×认识了丁某某,之后,丁某某称能让孩子到湖北理工大学研究生班去深造,但需要7万元疏通关系,先付一半,办成后再付一半。当时付给他x元。之后,丁某以需要花钱疏通关系为名要了两次钱,便于2009年8月19日,给他汇了x元,后又给他x万。按丁某2009年9月孩子便能入校,但一直没有入校,中间打电话问他几次,后来再也联系不上了。

3、证人赵江×证言证明,赵××是其妹妹,听说丁某某帮助别人上学有门路。便将丁某电话号码告诉了妹妹赵××。到2009年底听赵××说被丁某某骗了6万元。

4、被告人丁某某骗取赵××钱款时,为赵所打收条及汇款凭证证明,丁某某骗取赵6万元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亲友能积极将赃款退赔于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马丽

审判员余萍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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