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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余斌、陈辉(已判刑)三人预谋后到睢阳区X路附近众诚变压器厂,并做好分工,先由余斌到睢阳区X街余斌姨夫马XX家借一辆三轮车拉变压器,然后由被告人黄某乙设法将其卖掉。2006年11月22日晚10时许,又找到商丘四高学生谢晓龙、吴亚辉(二人已不起诉)帮忙,将众诚变压器厂放在路边的变压器(型号S7型10千伏安)抬上车,由被告人黄某乙、余斌、陈辉三人开车拉着变压器去销赃,后被睢阳区毛固堆派出所设卡人员查获,三人弃车逃跑,赃物被扣,经物价部门鉴定,变压器价值为3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余斌、陈辉、武亚辉、谢晓龙供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马XX证言等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丽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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