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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吕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某宁、常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伙同张庆保(另案处理)、铁棍(此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预谋后,于2010年5月14日至6月14日先后三次窜至商丘市梁园区X乡、睢阳区古城南、梁园区X转盘东侧等处以买卖药品为名骗取被害人尚XX、李XX、曹XX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2010年6月27日上年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伙同张庆保、宁建新准备再次实施诈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同案犯张庆保的供述,被害人尚XX、李XX、曹XX陈述,退款条、申请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0年5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伙同张庆保(另案处理)、铁棍(此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商丘市梁园区观堂集东头以买卖药品为名骗取被害人尚XX现金x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0年6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伙同张庆保、铁棍预谋后窜至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南跑马场处,以买卖药品为名骗取被害人李XX现金45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10年6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伙同张庆保、铁棍预谋后窜至商丘市梁园区X转盘东侧涵洞附近,以买卖药品为名骗取被害人XX现金x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4、2010年6月27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伙同张庆保、宁建新准备再次实施诈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蒋某某供述,2010年5月至2010年6月份由张庆保、铁棍组织,物色诈骗对象,由我骑摩托车负责接送吕某某,我们四人先后在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商丘市310转盘西北角睢阳区东南门附近骗取他人现金x元。所骗赃款张庆保和铁棍分60%,我和吕某某分40%,共分得赃款4000余元。

2、被告人吕某某供述,由其舅张庆保、铁棍组织,蒋某某骑摩托车负责接送我,我们四人先后在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商丘市310转盘西北角睢阳区东南门附近骗取他人现金x元,所骗赃款张庆保和铁棍分60%,我和蒋某某分40%,共得赃款3000--4000余元。

3、张庆保(同案犯)供述,由其和铁棍组织伙同蒋某某、吕某某骑两摩托车辆,以购买胆红素为由先后在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商丘市310转盘西北角睢阳区东南门附近骗取他人现金x元。所骗赃款本人和铁棍分60%,蒋某某、吕某某分40%。

4、被害人李XX陈述证实:2010年5月14日下午4时许,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南跑马场处以买卖药品为名,被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骗走现金4500元。

5、被害人尚XX陈述证实:2010年5月14日14时许,在梁园区关堂集东头一个超市门口,被一个自称是河北的男子和两个本地男子,一个女子合伙骗走现金x元。

6、被害人曹XX陈述证实:2010年6月14日8时许,在310转盘西310国道被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骗走现金x元。

7、收到条及申请书:证明被骗的赃款已全部退被害人,被害人并请求对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从轻处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程序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庆保、铁棍积极组识、策划物色被害人,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比照张庆保、铁棍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5000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1年9月27日止)。

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1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卢文彬

审判员余萍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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