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保某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4-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豫法民二初字第25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金成大厦A座。

代表人:杜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某聪,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住所地:沁阳市X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可兵,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永卫,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诉被告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沁阳铝电)保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27日收到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的起诉状,于2003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2月27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杜某聪、沁阳铝电委托代理人田永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诉称,1995年10月24日至1996年4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沁阳市支行(以下简称沁阳建行)与沁阳市第一玻璃厂(以下简称沁阳一玻)、沁阳铝电分别签订了五份借款合同及相应的保某合同,沁阳建行借给沁阳一玻1800万元,沁阳铝电为连带责任保某人。1999年11月14日沁阳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并取得了保某人沁阳铝电的同意。因沁阳一玻已破产,特提起诉讼,请求沁阳铝电向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支付本金1784万元,利息(略).10元(利息暂计至2001年7月25日),其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继续计算;诉讼费由沁阳铝电承担。

沁阳铝电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其当庭辩称:(1995)沁技借字第X号、(1996)沁技借字X号、(1996)沁借字第X号三份借款合同所涉还款协议未公证;(1995)沁借字第X号借款合同的200万元、(1996)沁借字第X号借款合同的100万元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沁阳铝电作为担保某,不应承担保某责任;担保某权转让的借款合同只有三份,即(1995)沁技借第X号、(1995)沁借字第X号、(1996)沁借字第X号,其余是否转让需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提供证据。

经庭审,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保某、债权转让、担保某利转让、沁阳一玻破产、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通知沁阳铝电申报破产债权、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电报催收担保某权等事实无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了如下争议焦点:一、三份未公证还款协议的效力;二、沁阳铝电应承担多大担保某任。

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提交如下证据:(1995)沁技借字第X号、(1996)沁技借字X号、(1996)沁借字第X号三份借款合同所涉还款协议。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认为,三份未公证的还款协议有三方盖章确认,无论是否公证均有效。沁阳铝电认为,对未经公证的还款协议效力有异议。本院认为,三份还款协议有三方盖章确认,虽未经公证,不影响其效力。

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提交如下证据:1、(1995)沁技借第X号700万元、(1995)沁技借字第X号500万元、(1995)沁借字第X号200万元、(1996)沁技借字X号300万元、(1996)沁借字第X号100万元的借款合同的保某合同;2、1999年12月4日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沁阳建行签订的建豫焦第X号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应的债权转让通知、担保某利转让通知;3、沁阳一玻破产申报债权的通知及向沁阳铝电送达该通知的公证书等;4、催告沁阳铝电还款的电报等。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认为,以上证据证明沁阳铝电负有连带保某责任,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也多次向其主张某利。沁阳铝电经质证认为:1、合同约定连带保某责任无误;2、(1995)沁技借字第X号500万元、(1996)沁技借字X号300万元的担保某权未转让;3、(1995)沁借字第X号200万元、(1996)沁借字第X号100万元的还款期限均为1996年,截止1999年债权转让前已超过诉讼时效;4、分期偿还的款项应分期主张某利,(1995)沁技借第X号700万元中的前550万元、(1995)沁技借字第X号500万元中的前400万元、(1996)沁技借字X号300万元中的前250万元,均已超过诉讼时效。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对此则认为,主债权是在担保某内转让,即使没有担保某利转让通知书,担保某利也随之转移;(1995)沁借字第X号200万元、(1996)沁借字第X号100万元在债权转让时,沁阳一玻对债务已予以确认,沁阳铝电在担保某利转让通知书上也签章,而且告知沁阳铝电去申报破产债权,并给其发去催收还款电报,说明这两笔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还款协议是沁阳铝电确认的,应按协议承担责任,且债权转让时沁阳铝电予以确认,因此分笔偿还的借款均不存在超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1995)沁技借字第X号500万元、(1996)沁技借字X号300万元的借款,在债权转让协议及担保某利转让通知上均未显示,但债权转让协议上(1995)沁技借第X号借款合同显示的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而不是原合同金额700万元,差额为800万元,该数额恰好是(1995)沁技借字第X号500万元、(1996)沁技借字X号300万元的借款数额之和;(1995)沁借字第X号200万元、(1996)沁借字第X号100万元、(1995)沁技借第X号700万元中的前250万元、(1996)沁技借字X号300万元中的前50万元借款,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截止1999年债权转让前已超过两年,但沁阳一玻在债权转让协议、沁阳铝电在担保某利转让通知上均加盖了公章,破产债权申报通知及催收电报上也显示了上述借款。

根据上述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995年10月24日至1996年4月15日,沁阳建行与沁阳一玻、沁阳铝电分别签订了五份借款合同及相应的保某合同、还款协议、公证书等,沁阳建行借给沁阳一玻1800万元,具体为:1、(1995)沁技借第X号7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保某合同、还款协议、公证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995年10月24日至2000年10月24日,还款计划为1996年11月还100万元、1997年11月还150万元、1998年11月还150万元、1999年11月还150万元、2000年11月还150万元。经过公证的还款协议约定,沁阳一玻应于2000年10月2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债务人不能还款时,由担保某承担还款责任,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2、(1995)沁技借字第X号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995年10月25日至2000年10月24日,还款计划为1998年11月还100万元、1999年11月还300万元、2000年10月还100万元。还款协议约定,沁阳一玻应于2000年10月2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债务人不能还款时,由担保某承担还款责任。3、(1995)沁借字第X号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995年12月25日至1996年11月30日,还款计划为1996年11月还200万元。经过公证的还款协议约定,沁阳一玻应于1996年11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债务人不能还款时,由担保某承担还款责任,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4、(1996)沁技借字X号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996年4月15日至2000年10月24日,还款计划为1997年6月还50万元、1998年6月还50万元、1999年月还150万元、2000年10月还50万元。还款协议约定,沁阳一玻应于2000年10月2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债务人不能还款时,由担保某承担还款责任。5、(1996)沁借字第X号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996年1月30日至1996年8月30日,还款计划为1996年8月还100万元。还款协议约定,沁阳一玻应于1996年8月29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债务人不能还款时,由担保某承担还款责任。沁阳铝电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某,保某合同约定保某金额均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和有关费用,除(1996)沁技借字X号借款合同所附保某合同约定保某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外,其余保某合同约定的保某期限均为“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终止时止”。1999年12月4日沁阳建行与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共计(略)元本金、(略).12元利息,转让给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其中涉及本案的有:1、(1995)沁技借第X号借款合同项下合同本金数额为1500万元,1996年5月沁阳一玻偿还本金16万元,转让本金数额为(略)元;2、(1995)沁借字第X号200万元的借款合同项下合同本金数额为200万元,转让本金数额为200万元;3、(1996)沁借字第X号100万元的借款合同项下合同本金数额为100万元,转让本金数额为100万元。以上三笔款项合计金额为1784万元。1999年11月4日沁阳建行向沁阳一玻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并于同日向保某人沁阳铝电送达了相应的担保某利转让通知,沁阳一玻、沁阳铝电在上述通知上加盖了公章。沁阳一玻于2001年7月25日被宣告破产,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于2001年9月17日向沁阳铝电送达了“关于沁阳第一玻璃厂破产申报债权的通知”,通知其在2001年9月28日前到沁阳市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于2000年4月28日、2001年4月16日、17日、20日、同年10月16日向沁阳铝电发出催收电报。

本院认为,沁阳建行与沁阳一玻、沁阳铝电签订的五份借款合同及相应的保某合同、还款协议、公证书等,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沁阳建行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沁阳一玻、沁阳铝电却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负违约责任。1999年12月4日沁阳建行与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共计(略)元本金、(略).12元利息,转让给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已将该转让协议通知了债务人沁阳一玻和担保某沁阳铝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某》第二十二条“保某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某人在原保某担保某范围内继续承担保某责任”的规定,该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依据(1995)沁借字第X号借款合同所借200万元、(1996)沁借字第X号借款合同所借100万元,还款期限分别为1996年11月30日、1996年8月30日,至该债权转让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债权转让通知并无催收内容,虽然沁阳一玻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但其并非对原债务重新确认,主债权已不予保某,担保某利也不予保某;而且,即使债务人沁阳一玻对原债务重新确认,其效力也不必然及于担保某,因为本案保某合同中,除(1996)沁技借字X号借款合同所附保某合同约定保某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外,其余保某合同约定的保某期限均为“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终止时止”,该约定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某合同约定保某人承担保某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某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本案保某期间无论依约定还是依法定,均应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至债权转让时已超过保某期间,保某人同时拥有因保某期间届满产生的免责抗辩权和因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保某人仅在担保某利转让通知上签章的行为,并不足以成为承担保某责任的理由,作为一个已经免责的保某人,如果要其重新承担保某责任,必须基于其重新对债权提供担保某真实意思表示,而本案中沁阳铝电并无这一意思表示,故其对这两笔借款免除保某责任;至于分期还款中超过二年未还的款项,仅(1995)沁技借第X号700万元中的前250万元、(1996)沁技借字X号300万元中的前50万元借款,至债权转让时超过两年,而非沁阳铝电辩称的(1995)沁技借第X号700万元中的前550万元、(1995)沁技借字第X号500万元中的前400万元、(1996)沁技借字X号300万元中的前250万元,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因为每份借款合同为一个交易关系,借款合同虽约定分期还款,但还款协议又约定最后还款日为还款期限,故上述款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沁阳铝电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而且即使按合同分期履行认为前期债务的诉讼时效已过,因保某合同确定的保某期间均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且沁阳铝电在本案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某,故至主债权、担保某利转让时,上述款项的保某期间均未超过。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某》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支付本金1484万元,利息(略).5元(利息暂计至2001年7月25日,其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继续计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负担(略)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负担(略)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敏

代理审判员张某

代理审判员王玉宏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